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家政服务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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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9 10:40

各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自然资源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家政服务13825404095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和《关于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2〕5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发展,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推进医养结合是优化老年健康和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和《关于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2〕5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一)完善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完善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项目目录。完善全市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和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库,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医养结合照护需求等进行评估。(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总结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将医疗护理服务拓展到社区和居家。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和延伸护理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将享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老年人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范畴,提供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免费体检、预约转诊等服务,符合家庭病床条件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社区医养结合能力

(四)提升服务能力。相关机构在开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时,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安全的医养结合服务,确保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老年人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慢性病防控等服务,在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推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实施,加强老年病预防和早期干预。按照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为老年人免费接种流感、新冠疫苗、肺炎等疫苗。(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善设施条件。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积极拓展医养结合功能,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新建和改扩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内的养老服务区应设置在独立建筑或建筑分区内,严格实行分区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对接合作,利用各自优质资源,联合开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依据已有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中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中医药作用。发挥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在养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为居民提供中医治未病、中医诊疗与康复、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健康管理等服务。加强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在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如艾灸、推拿、贴敷、刮痧、拔罐、药浴、香薰、食疗药膳、传统导引术等。发展中医康复服务,推广适用于基层、社区的小型化、专业化的中医康复设备和康复事宜技术。(市中医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七)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为符合条件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优化医疗资源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和安宁疗护机构建设,支持老年医学科和安宁疗护科发展,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建设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医养结合签约服务,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收入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中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在摸清失能等老年人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入住需求和意愿,采取差异化补助等多种措施,推动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60%。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指导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为养老机构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上门巡诊等服务,做实合作机制和内容,提高医养结合签约服务质量。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诊疗服务质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服务衔接

(九)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与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实现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服务资源的高效协同。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中医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发挥信息化作用。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金民工程”,完善北京市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北京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分级分类开展相关服务。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发展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康复辅助器具类、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及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产品,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需求。完善医养结合远程协同平台功能,扩大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范围,到2025年,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全部纳入平台服务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平台服务范围。(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中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

(十一)简化审批登记手续。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中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审批登记流程。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相关部门通过“多证合一”等方式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流程。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中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

(十四)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区创建。组织做好国家医养结合示范区创建工作,以创建为契机,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破除医养结合难点堵点问题,深入发掘和积极培育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鼓励全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不断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开展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挖掘环境设施好、人员队伍好、内部管理好、服务质量好、服务效果好的医养结合机构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多渠道引才育才

(十六)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将老年医学、护理、康复、全科等医学人才,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纳入相关培养项目。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健康和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招生规模,适应行业需求。大力开展医养结合领域培训,发挥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用,进一步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鼓励为相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岗位。(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以及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壮大失能照护服务队伍。通过开展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以护理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的培训。鼓励志愿服务人员为照护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属提供喘息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中医局、市应急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服务监管

(十九)加强行业监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引导相关机构持续优化医养结合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着力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应制定养老机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对口关系,每家养老机构要有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负责日常诊疗、健康监测、转诊等工作,加强沟通,及时掌握机构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上门指导、服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须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四方责任”,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疫情风险。各区要督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支持政策

(二十一)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公办养老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报上级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备后执行,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保险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适应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中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盘活土地资源。盘活土地资源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优化土地资源保障,根据人口结构现状和老龄化发展趋势,在有关规划中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深化落实。(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财税优惠。鼓励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税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等相关规划。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养老服务为基础,以医疗卫生服务为支撑,推动医养有机衔接,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区破除医养结合难点堵点问题的督促指导。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引导,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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