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家政服务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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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2 09:00

各区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现将《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家政服务13825404095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2.张家港市亲情(虚拟)养老院管理办法

张家港市民政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11014

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发规〔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围绕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需求,提供相应的设施、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规划指导、规范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区镇(街道)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规范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调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服务设施和机构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市级老年活动中心。在主城区内合理设置市老年活动分中心,为城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为主的服务。

2.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的枢纽和平台型机构,主要为老年人直接提供专业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支持性服务,为辖区内其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引导示范功能。每个区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处,区镇(街道)结合本辖区特点,在老年人口集中的居住区独立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到2025年,全市建成30家以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其选址定位、建筑面积、设施配备、服务功能等情况,可分为一级、二级共2个等级。

3.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为老年人直接提供专业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支持性服务。每个村(社区)设置1处,按老年人分布和需求情况合理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可独立设置,也可与邻里港湾、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综合设置。根据其选址定位、建筑面积、设施配备、服务功能等情况,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个等级。

4.居家养老服务点。主要为老年人直接提供基础养老服务。每个村(社区)最多设置3处,由村(社区)结合实际需求,在老年人口集中的住宅小区、自然村合理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5.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主要包括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养老机构食堂、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和老年人就餐点,相关标准见《张家港市老年人助餐点食品安全规范》。

6.养老顾问点。每个村(社区)最少设置1处,在邻里港湾、社区服务中心、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等场所内,依托现有工作力量以及区镇(街道)、村(社区)其他养老工作管理人员提供服务。

以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名称规范、建设运行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由区镇(街道)、村社区投资举办,也可以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举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设计应当遵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对政府、集体投资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第九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主要分为管理类、运行类两种类型。(一)管理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有以下类型:

1.市养老志愿者协会:统筹全市养老志愿服务资源,完善养老志愿体系建设;培育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志愿者培训、礼遇等活动;孵化优秀养老服务项目,打造特色服务品牌;负责实施张家港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项目,探索养老志愿服务新模式。

2.市老龄工作服务中心:对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开展建设指导、服务监督、运行状况评估等工作,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做好政府委托的养老服务事项。

3.市亲情(虚拟)养老院: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会员制为基本组织形式,依靠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组织。负责养老援助服务对象资格审核,负责全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组织、监管、评价、结算等工作

4.区镇(街道)亲情(虚拟)养老院工作站根据市亲情(虚拟)养老院的要求负责做好在本辖区开展服务的对接、跟踪、监督、管理、回访等工作。

5.区镇(街道时间银行工作组:贯彻落实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全面了解本辖区时间银行的运营状况、服务成效等综合情况;指导培育孵化优秀服务项目和志愿者及团队,建立综合培训基地,做好培训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6.村(社区)时间银行服务点:精准摸排辖区内符合标准的服务对象;做好爱心商户和志愿者招募、志愿者管理、志愿服务能力提升等工作;协助服务对象发布需求、志愿者接单等日常业务;结合服务点特色,形成亮点服务项目,收集典型服务案例,上报服务成果。

(二)运行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有以下类型:

1.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承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按运行标准及服务采购方要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拓展类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服务。

2.市亲情(虚拟)养老院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签约的形式加盟市亲情(虚拟)养老院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接受市亲情(虚拟)养老院的统一管理,按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智慧养老、机构养老等服务项目。

3.其他服务机构:参与家庭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家庭夜间照护床位、养老顾问等居家养老服务类项目的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十条  上述不同类型的运行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养老服务补贴、从业人员扶持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章 服务对象和标准

第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居家老年人,其中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为以下三类:

(一)城乡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体。

(二)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

(三)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重点空巢独居老人等重点保障群体。

第十二条  养老援助服务对象类别和服务标准:

A类:对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对象,含特困对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中的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苏州市级以上劳模,归国华侨,“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困难老人以及其他因特殊原因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按介助、介护两类每人每月提供不超过900元、1200元的养老援助服务。其中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享受计生特别扶助金的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在上述服务标准上再提高20%

B类:对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享受计生特别扶助金且日常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不超过225元的养老援助服务。

C类:对年满80周岁,日常生活能自理的对象,含特困对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中的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苏州市级以上劳模,归国华侨,“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困难老人以及其他因特殊原因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每人每月提供不超过175元的养老援助服务。

D类:除上述三类外,其他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户每月提供不超过80元的养老援助服务。

以上养老援助服务经费由市财政承担30%、区镇(街道)承担70%

第十三条  养老援助服务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困对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中的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苏州市级以上劳模,归国华侨应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二)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的老年人,“二无”老人指无子女、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特殊原因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四)困难老人应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

(五)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享受计生特别扶助金的老年人由卫健委认定。

(六)凡申请A类养老援助服务对象的,应接受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介助、介护等级。

(七)D类对象按户申报,以户口簿记载的户籍情况为准。

(八)周岁时间按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公历生日的当月计算。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以其中近期办理的证件为准。

第四章 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提供专业照护、助餐服务、关爱服务、智慧养老、家庭支持、健康促进、文娱教育、养老顾问、医养结合和个性化服务共10大类项目。

(一)专业照护类

1.短期托管服务。由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托型、阶段性的照护服务。

2.日间照护服务。由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的托养服务,包含接送等附加服务。

3.居家照护服务。由专业服务人员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4.助浴服务。由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沐浴场所并提供助浴服务或由专业服务人员上门协助老年人沐浴。

(二)助餐服务类

1.配送服务。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养老机构食堂、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向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就餐点提供餐食配送服务。

2.堂食服务。由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就餐点,为老年人提供现场就餐的服务。

3.送餐服务。由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就餐点等,依托相关工作人员、志愿者或专业送餐人员,为老年人提供送餐到家服务。

(三)关爱服务类

1.需求调研服务。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养老服务需求。

2.精神慰藉服务。为认知和情感障碍等需要关心的老年人提供精神关爱、心理疏导、社工支持等服务。

3.探访帮扶服务。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上门探视,重点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安全状况,针对其特殊困难进行帮扶。

(四)智慧养老类

1.紧急呼叫服务。依托信息平台、呼叫中心和智能终端设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24小时紧急呼叫救援服务。

2.安全防护服务。依托信息平台及物联网等技术设备,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提供电子围栏、烟雾报警、跌倒报警等安全技防服务。

3.远程照护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和相关智能设备,为居家照护、医疗诊断、健康管理等提供远距离看护及技术辅助服务。

(五)家庭支持类

1.时间银行服务。通过设立“时间币”回馈激励机制,引导更多低龄健康老年人走出家门,参与养老互助志愿服务,满足高龄困难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

2.适老化改造服务。为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开展楼道、小区适老环境改造服务。

3.家庭成员增能服务。开展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料者技能培训等培训项目,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

4.喘息服务。到老年人家中或将老年人接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短期照护,减轻老年人家庭成员的长期照护负担和精神压力。

5.辅具推广服务。在网络平台或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场所开辟专区,提供各类老年用品和辅助器具展示、体验、科普、租赁等服务。

6.代办服务。由服务人员提供代购物品、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

(六)健康促进类

1.健康管理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健康管理机构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2.康复保健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康复理疗、健身辅导、身体机能训练、慢病运动干预、康复训练、个案沟通等服务。

(七)文娱教育类

1.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主题活动、小组活动等服务。

2.老年教育服务。整合老年教育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教育服务,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培训,普及居家养老护理、老年认知障碍等相关知识。

(八)养老顾问类

1.基础服务。依托养老顾问点,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和咨询、养老服务事项办理指南、养老服务资源推介等现场政策咨询和资源供需对接服务。

2.拓展服务。以区镇(街道)为单位,定制养老服务清单,开发和推介适合不同老年人特点的“养老服务包”或养老服务项目手册,组建顾问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到村(社区)做巡回宣介。

(九)医养结合类

1.护理站服务。由社区护理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和临床护理等服务。

2.陪同就医服务。由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到医院取预约号、诊疗、取药、缴费等。

(十)个性化服务类

包括但不限于老年认知障碍干预服务、家庭生活服务、老年优待服务、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老年社会参与服务、便民服务等。

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养老援助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向有服务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区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招投标确定服务商,市民政局、区镇(街道)共同作为采购人,与服务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市亲情(虚拟)养老院受市民政局委托,负责核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项目和标准,负责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组织、监管评价、结算等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服务商拓展自费服务项目,加大对老年人自主消费的宣传引导,2025年底,全市自费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数占户籍老年人总数的比例不少于25%

第十七条 运行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日常运行采取社会化运行的方式,由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主要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区镇(街道)、村(社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遴选运营方,购买服务的标准原则上参照市镇两级日常运行经费补贴标准;鼓励对信誉好、服务优质的运营方,放宽招投标年限;鼓励区镇(街道)、村(社区)在日常运行经费的基础上,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对专业照料、家庭支持、健康促进、认知症干预项目加大财力投入。

第十八条 运行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无偿、低偿的方式开展服务,由区镇(街道)村(社区)投资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举办方主导,会同运营方确定收费项目和价格;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价格。区镇(街道)要积极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拓展自费服务项目,提高养老服务的多样性;提供的服务应遵守国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

第十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疫情防控、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利用张家港市养老服务大数据中心实现服务流程信息化管理,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章 养老援助服务办理

    

二十一  养老援助服务申请按照村(社区)初审、区镇(街道)民政复审,市亲情(虚拟)养老院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二十二条 符合养老援助服务条件、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对象,可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养老援助服务申请,同时申请加入市亲情(虚拟)养老院,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对象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本文第十三条中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加入市亲情(虚拟)养老院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张家港市亲情(虚拟)养老院管理办法》

村(社区)可通过系统查询、户籍信息台账等渠道,对辖区内即将年满80周岁的老人进行提示,由服务商根据名单上门采集信息,提前告知其办理养老援助服务。

二十三  村(社区)于每月5日前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予以受理,将当月申请对象以适当方式公示7日,并将公示照片进行留档。每月15日前,将公示表与申报材料同时报区镇(街道)民政复审。

二十四  区镇(街道)民政对村(社区)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盖区镇(街道)民政公章,每月25日前报市亲情(虚拟)养老院审核区镇(街道)、村(社区)对A类援助对象应做到入户核定全覆盖。

二十五  市亲情(虚拟)养老院于每月月底对区镇(街道)民政上报材料进行核。其中:A类养老援助对象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待评估结论确定后再行核。核通过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养老援助服务条件的,核定援助标准,从该对象提交申请的次月起享受养老援助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发放《张家港市养老援助服务不予补助通知书》。

二十六  对确需调整养老援助标准的,由区镇(街道)民政重新申报,报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于变更申请通过的次月开始按照变更后的标准提供服务。

二十七  对不再符合养老援助服务条件的对象,区镇(街道)民政应及时核实并上报亲情(虚拟养老院备案后由区镇(街道)民政及时告知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于次月起终止服务。

 补贴发放

二十八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方统一向区镇(街道)提交建设验收申报材料,区镇(街道)审核后次年3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实地验收。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其选址定位、建筑面积、设施配备、服务功能等情况确定等级,根据等级享受相应日常运行经费补贴标准

二十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贴标准如下:

(一)凡建设达标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新建600/平方米、改建350/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和设施设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第三方审计报告核定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

(二)凡建设达标的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助浴点,一次性给予新建600/平方米、改建350/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和设施设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第三方审计报告核定金额的50%,最高70万元。

(三)凡建设达标的居家养老服务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建筑安装和设施设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对于已享受建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点(原居家养老服务站),新建、改(扩)建达到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准的,参照上述标准扣除已享受建安补贴确定补贴标准。对于经改建或异地新建、置换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提升设施类别的,不再享受建安补贴。

(四)凡建设达标的老年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给予新建600/平方米、改建350/平方米建筑安装和设施设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第三方审计报告核定金额的50%,最高60万元,从建设验收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补贴到位,期间停止服务的取消发放。经备案的养老机构食堂提供配送的,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凡建设达标的老年人助餐点,一次性给予3-6万元的建筑安装和设施设备费补贴,按其食品处理区面积确定补贴标准,其中: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按100平方米及以上、80平方米及以上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按60平方米及以上、40平方米及以上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第三方审计报告核定金额的50%

新改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的老年人助餐点,申报老年人助餐点建安补贴的,不重复计入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安补贴申报面积。

三十  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实地评估,结合张家港市养老服务大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市民政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运行补贴

三十一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行经费补贴标准如下:

(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按一级、二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20万元的日常运行经费补贴;对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7万、10万、12万的日常运行经费补贴;对居家养老服务点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的日常运行经费补贴。

(二)经备案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享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日常运行经费补贴,按每天每份1元的标准,与其对应配送的老年人就餐点进行结算。经备案的养老机构食堂提供配送的,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和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堂食和送餐的按每人次2元(每天每名老年人仅以1次计算)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三十二  对签约市亲情(虚拟)养老院的服务商,按要求为自费服务对象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且每年固定服务达到20人、连续服务时间超过6个月的,经评价合格给予4000/年的补贴;服务老年人每增加10人,增加2000/年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年,该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十三  在本市范围内连锁运营10家及以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市财政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每多运营1家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该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十四以上补贴除明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的,区镇(街道)应按不低于市补标准进行配套。

章 附  

三十五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731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民规〔2017〕25号、张财社〔20178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2.张家港市亲情(虚拟)养老院管理办法

附件1

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设和运行标准

(一)名称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按规范命名,名称规范见附表1。

(二)建设标准。

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的建设应参照相应建设标准要求,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安全保障、服务规模、服务功能、服务用房、服务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具体标准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2.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标准,对其日常运行经费补贴实行分级补贴。其中,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分一级、二级共2个等级,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个等级。

3.老年人助餐点建设标准见《关于印发张家港市老年人助餐点食品安全规范的通知》。

(三)运行评估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运行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内部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绩效、服务评价和加分项,具体运行评估标准见附表5、附表6、表7其中,服务绩效根据人口老龄化等形势变化动态调整。

二、建设验收

(一)验收范围。

1.年内开展新(改)扩建,需要申请建设补贴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

2.年内开展新(改)扩建,需要重新确定等级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二)验收程序。

1.每年年初,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部署和区镇(街道)实际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各区镇(街道)根据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方案未列入年度建设目标建设项目不予补助。

2.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功能布局、服务设置等方面的指导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核;镇(街道)根据建设方案,指导村(社区)开展项目建设

3.当年符合建设补贴申请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方填报《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附表8并提交建设验收相关材料区镇(街道)次年3月15日集中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验收第三方评估机构填报《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设项目评估表》(附表9)。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同步发放建安补贴和运行补贴。

(三)验收材料。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2.注明总面积、功能室名称(服务项目)和面积等信息的建设项目平面图;

3.申请建安补贴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应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居家养老服务点应提交支出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财务支出凭证。

4.财务支出项目应与建设项目涉及范围相对应,与其他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审计报告的建设、装修、氛围布置等部分可按面积比例进行折算。

三、运行评估

(一)评估范围。

正常运行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

(二)评估程序。

1.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中期、终期对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实地评估,结合张家港市养老服务大数据中心信息,对运行状况进行综合打分。

2.每年67月开展中期评估,主要针对评估标准中内部管理、人员管理、服务评价情况,进行实地评估,扣分情况列入终期评估结果中。

3.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开展终期评估,结合评估标准对运行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市民政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日常运行经费补贴额度。

4.老年人助餐点服务情况以张家港市养老服务大数据中心结算数据为准。

(三)评估材料。

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的运营方应提交终期评估报告,内容按张家港市养老服务大数据中心模板进行填报。

2.载明运行经费的本年度社会化运行协议书。

四、分级评估

(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分级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年内已建成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区镇(街道)统一提交建设项目平面图,市民政局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进行初评。符合建设标准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按确定等级开展社会化运行;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市民政局提出整改意见。

(三)对正常运行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结合运行评估状况,在每年12月底确定并公布下一年度分级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运行补贴发放标准。

五、补贴发放

(一)建补贴

通过建设验收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的建安补贴,按《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明确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运行补贴。

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运行评估标准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贴标准。具体计算方式为:

   评估分值   补贴标准

90分以上   100%

85-90分   90%

80-84分   80%

75-79分   70%

70-74分   60%

60-69分   50%

   60分以下 不予补贴

2.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的日常运行经费补贴,按《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三十一条中明确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本年度社会化运行协议书中运行经费的50%。

3.对经备案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享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日常运行经费补贴,按每天每份1元的标准,与其对应配送的老年人就餐点进行结算。经备案的养老机构食堂提供配送的,参照此标准。

4.对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和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堂食和送餐(按份送至老年人就餐点、老年人住所)的按每人次2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天每名老年人仅以1次计算。以区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结算,每年最高补贴限额5万元,同一村(社区)设置两家及以上老年人助餐点的,补贴限额不累计。

5.对申请连锁运营资助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应提交《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连锁经营机构资助经费申报表》(附表10),并提供连锁运营点位本年度社会化运行协议书扫描件(协议书载明的本年度服务周期大于6个月)和复印件。

六、财务管理

(一)市镇两级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的日常运行经费补贴用于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化运营,按运行标准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服务采购方应按协议书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经费。

(二)市镇两级日常运行经费补贴,主要用于承担业务活动费(服务人员劳务成本、志愿者补贴、专家费、督导费)、服务物料费、管理费等方面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的场地租金、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保安保洁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房屋设备维修费等支出,应由设施所属区镇(街道)、村(社区)承担,不得由日常运行经费补贴中列支。

(三)服务采购方与运营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参照运行评估标准,结合实际需求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兼顾公益性和持续性。对于运行评估标准以外的拓展类服务项目,鼓励服务采购方额外增加项目经费,或通过自费项目的方式实施。

附表:1.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名称规范表

2.张家港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3.张家港市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4.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点建设标准

5.张家港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行评估标准

6.张家港市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评估标准

7.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运行评估标准

8.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9.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设项目评估表

10.张家港市养老服务设施连锁经营机构资助经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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