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障(含养老)关于扩大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提高标准的通知惠阳保姆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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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3 01:11

关于扩大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提高标准的通知

哈民政发〔2014〕95号

各区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哈政发〔2013〕2号)要求,惠阳保姆13825404095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起,决定在对我市城区低保家庭失能高龄老人发放护理津贴的基础上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对全市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含低收入困难家庭,下同)的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发放护理补贴(以下简称失能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具有哈尔滨市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补贴标准:低保家庭的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的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50元。

二、补贴发放程序

失能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街道(乡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申请

1.年满60周岁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失能老人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2.失能老人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本人在低保发放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账号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或病历等)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

3.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公办养老机构内供养的“三无”“五保”失能老人,其《老年人生活自理状况评估表》、《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由所在机构负责填写,直接向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办理。

(二)审核

1.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由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入户调查评估,通过对老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的评估,并填写《老年人失能护理等级评估表》,形成评估结论签署审核意见。评估结果在街道(乡镇)公示栏公示3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进行信息录入,建立街道(乡镇)失能老人信息数据库。将审核合格的《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老年人生活自理状况评估表》和《哈尔滨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明细表》及电子版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2.区民政局应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失能补贴发放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在材料上注明理由后退回街道(乡镇)。

3.市民政局每月25日前将各区上报下月补贴发放情况汇总,向市财政局报用款计划,同时将发放人员名单报银行,市财政局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护理补贴资金拨付到专户。

(三)发放

失能补贴当月审批,次月发放。街道(乡镇)每月将增加、变更、注销等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每月20日前将《哈尔滨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失能补贴按月通过银行网点发放,家属可在每月15日后到银行支取。

三、补贴终止

(一)享受失能补贴老人身故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乡镇)、区民政局通报,街道(乡镇)、区民政局要及时办理失能补贴注销手续,次月起停止发放失能补贴。其亲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失能补贴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将骗取的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全部追回。

(二)享受失能补贴人员户籍迁出本市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失能补贴。

(三)享受失能补贴待遇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因故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重新申请领取失能补贴,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家庭不再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失能补贴。

四、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一)区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审批小组,由民政会同卫生组成专门小组,承担指导基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组织、专业人才档案管理和裁定基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争议等工作。

(二)街道(乡镇)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审核小组,组长由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担任,成员由经过评估培训的街道(乡镇)1名工作人员和1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组成,承担本辖区户籍失能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上报工作。

五、动态管理

(一)享受失能补贴待遇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局和市卫计委、市财政局不定期的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区民政局要对享受失能补贴待遇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不定期抽查;街道(乡镇)评估审核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上复查,并认真填写《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日常抽查(复查)表》;不定期对享受失能补贴待遇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失能老人生活状况及补贴领取情况,填写回访记录。对于失能老人的抚养人存在侵占失能补贴、不履行护理义务、虐待老人等现象的,应当批评教育。

(二)失能老人的补贴标准随本人家庭的困难程度及身体的护理等级的变化,护理补贴的标准同时改变。变动时,由老人或受托人重新申报。

(三)享受失能补贴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在每年2次(5、11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供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明材料(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或病历等)和现居住地居(村)委会的居住证明。

(四)享受失能补贴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户籍迁移的,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失能补贴变更手续。迁入地的区民政局应对其失能补贴进行重新核实,认定后,从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发放补贴。

六、管理监督

(一)群众对已批准享受失能补贴待遇的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乡镇)、区民政局举报。街道(乡镇)或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书面答复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的由街道(乡镇)、区民政局予以纠正。

(二)从事失能补贴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失能补贴资金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失能补贴的。

七、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失能补贴制度代表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是深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要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各区民政局是承担失能补贴制度实施的具体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区(村)建立的工作网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失能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防止虚报、瞒报。

(三)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培训、评估、审批、发放工作,保障失能补贴工作顺利开展。卫生部门安排社区医疗专业人员配合入户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预算,按月拨付补贴资金,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四)本通知下发后,2012年6月12日市老龄(退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城区低保家庭失能高龄老人发放护理津贴的通知》(哈老办联发〔2012〕5号)停止执行。原享受低保家庭8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护理津贴的人员,改为享受失能补贴,但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哈市所属县(市)失能补贴发放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卫计委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6日


哈尔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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