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加快推进农村颐养小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安保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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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2 22:21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加快推进农村颐养小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加快推进农村颐养小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象山县加快推进农村颐养小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加快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推进未来乡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助力打造我县共同富裕样板县,切实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提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1号)《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样板县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县委发〔2021〕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颐养小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按照就近、就地养老原则,形成以家庭为核心、村为依托、适度集中提供服务为载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以满足农村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织密完善老年人身边、床边、周边养老服务网络,推进未来乡村建设。

二、建设条件

新建农村颐养小院,必须是本村未实施过农村集中式居家养老公寓项目、村内无养老院,居家养老设施相对薄弱,村民有需求有意愿建设颐养小院的行政村。本村已建有农村集中式居家养老公寓,但未达到农村颐养小院标准的,可申请改造提升。每年10月底前,由行政村提出新建或改造提升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初审通过后,报县民政局同意,列入年度计划。

三、建设和改造标准

农村颐养小院建设应符合本县的布局规划,用房面积纳入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的区域,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颐养小院。以村为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兴建,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为户籍在本县,并且常年居住在本村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住房并开展服务,特困对象、危房户、困难户老年人优先保障。

(一)规范场所名称。场所新建、改造的,一般表述为XX乡镇(街道)XX村颐养小院。

(二)完善设施设备。

1.新建要求。新建成的颐养小院鼓励以一层为主,最高不超过二层;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300m2以上,规模在10—25套,单户建筑面积25—30平方米;配备独立或公共的生活基本设施,房屋质量达到安全要求;消防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至少应配备室外消防栓、独立式烟感、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二层建筑须设逃生双通道,同时每层须配备消防栓,且在配备独立烟感基础上增配烟感报警接收设备。设置老年食堂和可供20人以上就餐的餐厅,老年食堂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原则上套内不设厨房,可根据需要增设公共共享厨房;设置必要的公共活动室、公共卫生间等功能用房;生活、公共活动、卫生等区域均按要求安装适老化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置健身康复室或室外活动场所,配备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健身、康复、活动器材(具体见附件)。

2.改造提升要求。鼓励对原农村集中式居家养老公寓建成套数在10套以上的,按农村颐养小院相应标准进行功能用房、消防设施等改造提升,原农村集中式居家养老公寓建成套数在10套以下的,原则上不列入改造提升。改造的颐养小院,除老年食堂不作硬性要求外,其他按新建要求进行改造。改造后的颐养小院,有老年食堂的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本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未设老年餐厅的,小院内须设立可供20人以上就餐的餐厅。

(三)健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效期内健康证,并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应参照居家养老服务站投保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提高颐养小院抗风险能力;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颐养小院所在村主要负责人对本小院的运行和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镇乡(街道)负责颐养小院运行和安全的日常监督。

(四)保障服务队伍。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村成立由村党员、干部、专职工作者、老年协会和志愿者等组成的为老服务队伍。

四、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主要通过颐养小院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公共保洁、助餐等生活照料服务,颐养小院食堂应为入住老人提供助餐服务,在满足入住老人就餐需求情况下,向本村居家老年人开展助餐、送餐服务。同时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志愿者组织和其他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照顾和生活护理服务,鼓励老年人自主购买个性化服务。

(二)医疗卫生服务。主要通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三)精神慰藉服务。深入发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辐射作用,开展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组建“隔壁邻里”服务队,开展“邻里守望”“银龄互助”等助老公益活动,倡导志愿者服务,组建志愿队伍,推广互助式养老。

五、扶持政策

(一)新建补助。鼓励村集体建设农村颐养小院,达到建设标准要求,并正常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县财政按每套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每个颐养小院补助套数不超过25套(含)。

2017年1月1日后建成、未享受《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12〕241号)政策补助、且满足农村颐养小院新建标准要求的,参照新建标准落实补助。

新建农村颐养小院老年食堂达到标准化老年食堂或阳光厨房要求,并为本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送餐服务的,再给予每个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改造补助。对已建成的原农村集中式居家养老公寓,达到农村颐养小院改造提升要求的,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投入情况,20套(含)以上的,给予每个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10-19套的,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三)运营补贴。对新建(改造)提升后符合标准、原已建成的农村集中式居家养老公寓符合农村颐养小院标准,有专人管理、运营规范、入住率65%以上的农村颐养小院,给予一定金额的运营补贴。颐养小院内未设老年食堂,设老年餐厅向全村老年人开展助送餐服务的,根据服务开展情况每个每年给予1-2万元运营补贴;颐养小院内设有老年食堂,并向全村老年人正常开展助送餐服务的,根据服务开展情况每个每年给予2-4万元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未设置老年餐厅、老年食堂或虽设置老年餐厅、老年食堂,但未正常开展助送餐服务的不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与新建补助、改造补助同年不重复享受。

(四)资金补助流程。农村颐养小院县级补助资金,由颐养小院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经镇乡(街道)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通过后,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下拨到各镇乡(街道),由各镇乡(街道)拨付到村,实行专款专用。市县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镇乡(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颐养小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县民政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卫健、人力社保、文广旅游体育、团委、妇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颐养小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农村颐养小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要贴近老年人需求,符合实际,体现人性化、亲情化、个性化。要积极探索和总结提高,注重为老服务的实效性,着力构建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扶贫济困的美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重视做好对老年人家庭子女的宣传教育,自觉履行好赡养、照顾和监护义务。要加强农村颐养小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形成共识。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

象山县农村颐养小院建设指引.doc

2.

象山县农村颐养小院新建(改造)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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