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居家养老服务的法治进路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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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4 11:49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进行了部署。目前,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在我国现行的三种主要养老模式中,居家养老模式具有“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特征,可缓解家庭养老模式下的赡养压力,节约机构养老模式下的服务成本,更符合我国现实情况。2024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强调“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为我国养老服务明确了目标和路径。推进中国特色居家养老服务良性发展,应以法治为引领和保障。

  构建多元主体融合供给制度

  居家养老的核心是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家庭、社会等。现有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政策性文件对各服务供给主体的权力边界缺乏清晰界定,养老服务体系存在一定行政化特征。一方面,在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以“服务中心”“养老驿站”等名称出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作为社会企业发挥着主力作用,但各地并未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许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各级政府和街道办、居委会负责运营,其法律地位没有清晰的规范依据。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法律适用混同,存在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承担责任机制不畅通等问题。另一方面,家庭成员或近邻好友的非正式照护能为老年人提供的精神慰藉和心理扶持无可替代,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发挥基础性作用。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支持体系存在“重机构、轻家庭”现象,财政补贴多用来“补供方”而非“补需方”,非正式照护者无法从国家政策中获取支持。另外,行政化特征还阻碍了社区主体作用的发挥。社区具有行政属性,在工作中往往将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当成基于行政命令下的社区活动开展,导致社区服务供给流于形式。

  针对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性,应在立法上分类规范,促进各主体的服务互为依托、相互补充、融合发展。首先,制定《养老服务法》作为基本法。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范围,规范不同供给主体的法律地位、性质、服务内容、评估机制、准入与退出机制、监管机制、救济机制等内容,通过立法引入市场机制,提高营利性商业组织的参与度。其次,推动社区自治,突出社区的主体地位。社区主体地位的发挥不仅需要在法律上“赋权”,还需要“赋能”即建立社区居家养老长效机制,使社区具备整合各种资源的能力。最后,构建面向家庭等老年人非正式照护者的支持体系,将非正式照护者养老照顾津贴(或护理救助制度)、税收减免、带薪护理假、喘息服务等政策从法律层面加以规范,实现非正式照护与其他服务的融合发展。

  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制度

  居家养老服务的关键在于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基于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我国目前在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上多以政府主导,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种自上而下的服务供给模式通常按政策对象确定优先服务群体,使受益人群多集中于“三无”及经济困难的老年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忽略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以及高龄、空巢等养老“难”点等问题。在服务质量保障上,标准化缺乏和专业人员不足制约着居家养老的发展。近几年,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养老服务国家标准,但缺乏实施细则,中央和地方尚未实现规则的统一和衔接,质量评估制度滞后,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此外,居家养老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还需要大量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人员,而我国目前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特别是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尚未建立。因此,很多地区在面对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康复、精神文化等较高层次需求时,专业性不够、资源不足,只能提供初级服务,难以充分实现“医养结合”。

  法治化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加强服务内容、服务过程、服务评估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首先,完善老年人需求评估机制是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老年人群体的异质性使老年人对于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应明确生活照料需求、医疗服务需求、精神慰藉需求等不同类型的需求,并对各类型需求进行程度划分,明确服务对象的需求差异,建立菜单式选择机制和差异化支付价格。其次,在立法上以我国相关部门发布的居家养老标准化工具统一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授权并推进地方制定与国家标准衔接的实施机制。最后,从教育体系、福利待遇、职业规划、专业培训等方面加强顶层设计,保障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持续供给。

  建立资金保障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最大的资金来源依赖于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公益彩票收入。国家政策与地方规范均强调以政府财政支持为主的单一资金来源,且地方规范中对社会资本大多只作“鼓励性规定”,对其法律地位规定不明,更多关注其资金筹集作用,对其参与作用规制缺失。因此,社会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的信心不足,投资规模小,无法形成多元化资金来源,导致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不稳定。另外,虽然各级政府居家养老服务的财政支出逐年增加,但缺乏长期稳定的资本投资规划体系,因为地方差异和年度财政收入差异的存在,这种单一来源的模式无法满足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需求。在老龄化加深的背景下,政府有限的财政能力可能导致居家养老服务陷入运行困境。

  让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项目,是大多数国家立法鼓励的重点。中国特色居家养老服务应拓宽服务资金来源,形成政府财政、社会资本、基金保险以及家庭投入等多元资金渠道。首先,应明确社会资本法律地位。社会资本包括社会组织、社会募捐、社会慈善等,虽然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社会资本与政府的关系,但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权责不明。其次,构建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长期照护保险是区别于养老保险的不同保险模式,承担给付义务的条件除了年龄外,还包括因生病或老年人生理机能退化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再次,完善资金监管法律制度。对于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运行的社会资本以及财政拨付款,应当建立专项的基金制度,明确由社区统筹安排使用,并从基金申请、使用程序上实现全过程监管。最后,对于经费的使用和绩效设立公开和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一方面,可提升社会资本流入量,另一方面,可保障居家养老服务有效开展,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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