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提出要“消除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疾病”。消除母婴传播是“迈向零艾滋”的关键举措之一,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目标,也已成为我国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推动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目标,北京市在既往工作基础上,自2019年起实施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现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项目方案,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北京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推动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目标,北京市自2019年起实施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项目方案,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积极推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因地制宜建立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实现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获得国家级消除认证。
(二)具体目标
至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 检测相关指标
(1) 孕产妇产前检查率≥95%;
(2)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95%;
(3) 孕产妇孕早期(孕13周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80%。
2. 干预过程指标
(1)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病毒用药率≥95%;
(2) 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95%;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90%;
(3) 乙肝暴露儿童免疫球蛋白接种率≥95%;
(4) 艾滋病暴露儿童早期诊断检测比例≥90%。
3. 结局指标
(1)艾滋病母婴传播率<2%;
(2)先天梅毒发病率≤50/10万活产;
(3)乙肝母婴传播率<2%。
二、工作内容
结合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进一步规范常规产检孕产妇和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服务流程。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青少年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促进孕妇孕早期尽早至助产机构进行产前检查。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全面落实“先检测、后建档”的服务原则,全市各级助产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特别是流动人口、贫困妇女、青少年等特殊群体)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
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免费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或转诊,在明确感染状态后,方可给孕妇在助产机构建立正式产检档案,提高孕早期检出率,为及时有效实施预防母婴传播提供保障。
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免费提供两种厂家或一种厂家两种不同试剂的HIV抗体快速检测、梅毒螺旋体抗原快速检测和乙肝表面抗原快速检测及相应咨询。
(三)感染孕产妇的转诊及保健服务
确诊感染的孕产妇遵循以下转诊原则:
1.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对于常规产检孕产妇确诊为艾滋病感染后按照北京市高危孕产妇转诊相关规定,应立即转诊至传染病专科医院。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通过快速检测方法发现的艾滋病抗体初筛阳性孕产妇,不应转诊,必须即刻就地予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干预措施,儿童分娩后及时转诊至传染病专科医院,保障6小时内服用抗病毒药物。
2. 梅毒感染孕产妇:对于不具有实施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的医疗机构,常规产检孕产妇确诊为梅毒感染后按照北京市高危孕产妇转诊相关规定,可以转诊至传染病专科医院。
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通过快速检测方法发现的梅毒螺旋体抗原初筛阳性孕产妇,不应转诊,必须即刻就地予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干预措施,儿童出生后立刻予以检测和预防性治疗。
3. 乙肝感染孕产妇:对于不具有实施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的医疗机构,常规产检孕产妇确诊为乙肝感染后根据乙肝病毒免疫标志物和DNA检测结果,对于HBeAg阳性或HBV-DNA≥500copies/ml孕妇,按照北京市高危孕产妇转诊相关规定,建议转诊至传染病专科医院。对于HBeAg阴性且HBV-DNA<500copies/ml孕妇不建议转诊,可以在首诊医院产检分娩。建档后确诊的感染孕妇,填写北京市高危孕妇门诊会诊三联单,根据对口关系,转诊至相应传染病专科机构。
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通过快速检测方法发现的乙肝表面抗原初筛阳性孕产妇,不应转诊,必须即刻就地予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干预措施,儿童出生后立刻予以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
各接收三类感染孕产妇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8〕5号)的要求,将其纳入高危服务管理。在服务管理过程中各机构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的传播。帮助产妇及其家人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无论其CD4+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和病毒载量情况,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要持续给予用药依从性的咨询指导。
儿童出生后,6小时内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用药;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进行感染状况监测,提供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在孕早期及孕晚期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以及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对于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单项检测阳性的孕妇,要及时予以一个疗程治疗。
所生儿童出生时即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定量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及时予以转诊,保障48小时内对先天梅毒患儿开展规范治疗。根据需要,48小时内为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诊服务。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在12小时内免费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五)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转诊及随访服务
1. HIV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在非传染病专科医院分娩的HIV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应立即填写转诊卡,并转诊至北京地坛医院儿科或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原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新生儿疾病诊疗与研究中心。务必及时转诊,保障儿童6h内使用抗病毒药物。所有HIV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均需在6h内进行抗病毒治疗,需在传染病专科医院进行随访服务,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并由传染病专科医院填写随访卡。
2.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在非传染病专科医院分娩的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填写转诊卡转诊至北京地坛医院儿科或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新生儿疾病诊疗与研究中心。所有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均需在48小时内进行规范治疗,需在传染病专科医院进行随访服务,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由传染病专科医院填写随访卡。
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若分娩机构具有儿童检测和随访的能力,应由分娩机构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若分娩机构不具有儿童检测和随访的能力,需要填写转诊卡,转诊至北京地坛医院儿科、北京佑安医院性病艾滋病临床诊疗中心或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新生儿疾病诊疗与研究中心,嘱儿童3个月时就诊,并及时填写随访卡底单。由接收转诊机构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转诊或进行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由随访医院填写随访卡。
3.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所有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由分娩机构嘱其在儿童第三针乙肝疫苗注射完成后至医疗机构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儿童满12月后,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儿童体检时将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结果交至儿童保健科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将化验单装订至儿童保健手册相关页。并根据化验单结果,在北京市妇幼信息系统中录入检测结果。
(六)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母婴传播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保障感染妇女和暴露儿童权利。
三、保障措施
(一)服务能力建设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基层队伍。健全转诊机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诊疗服务。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保障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人员,都能定期得到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和复训。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加强医院感染管理,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执行有关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职业暴露。
(二)信息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北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要求,建立本区相关信息互通共享与信息安全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要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儿童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妇幼保健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共享核对感染孕妇与儿童相关报表与个案信息。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相关个案与报表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
艾滋病暴露儿童早期诊断信息根据国家《关于印发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4〕27号)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转诊及随访相关资料应整洁、完整,定期归档,注意防蛀、防火、防潮、防盗。注意资料保密性,保护个人隐私,非相关人员不得借阅。
助产机构要充分利用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在获得筛查检测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相关信息录入首次产检或复检模块中,分娩后及时补全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相关信息。通过分娩登记汇总报表信息,感染与治疗相关信息不可手工修改,需保障个案录入信息准确。儿童保健信息系统中纳入母亲三病感染状态,保障儿童保健医生及时提醒儿童进行相关检测。在儿童12月体检结果处,添加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结果。
(三)监督指导与评估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并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四)资金和物资管理
国家下达工作经费支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覆盖所有区,用于试剂及药品采购、工作补助、能力建设等。各区应当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和各区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各区应结合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合理统筹安排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用于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工作。各项经费支出需保留所有原始单据,以备审计待查。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抓好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全市免费筛查与免费治疗工作经费分配。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结合本辖区特点,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工作落实。负责辖区内免费筛查工作经费分配。定期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北京妇幼保健院(北京妇产医院)
北京妇幼保健保健院(北京妇产医院)构协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具体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与信息管理。实施北京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免费筛查的市级培训、技术指导、督导及随访效果质控。制作相应健康教育材料。及时将HBsAg阳性母亲生新生儿时接种的乙肝免疫球蛋白电子监管码(每支球蛋白的生产企业、批号、剂量、有效期)推送至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确保乙肝免疫球蛋白信息能实时追溯。负责全市乙肝免疫球蛋白、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及母婴安全相关物品招标采购工作。
(三)各区妇幼保健院
各区妇幼保健院协助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完成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信息上报、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等。监督各免费筛查机构严格按照流程对目标人群实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早期筛查和随访工作,并定期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
每季度收集项目相关个案与报表数据,于该季度下个月30日前按要求上报至北京妇幼保健院。完成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中全区报表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完成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系统个案上报及报表数据的录入与汇总。每年汇总本辖区各免费筛查机构上报的《北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免费筛查年报表》,并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至北京妇幼保健院。保障并协助各分娩机构及传染病专科医院完成儿童随访工作。
(四)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作为国家确定的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中心,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早期诊断工作,并按照国家《关于印发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4〕27号)要求,定期完成早期检测工作信息上报。北京市医疗机构采样后直接寄送至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中心,不通过北京妇幼保健院转寄干血斑。
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中心为北京市分娩的婴儿提供3次免费早期诊断检测(出生时、42天和3个月)。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的30日前,将上个季度北京市医疗机构送样的早期诊断个案详情和报表上报至北京妇幼保健院。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的30日前,将上个季度北京市医疗机构送样的干血斑运送至北京市疾病控制中心统一储存。
(五)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艾滋病、梅毒、乙肝疫情监测、艾滋病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艾滋病实验室培训工作。承担全市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规划免疫流程培训工作。每年与北京妇幼保健院共享并核对先天梅毒患儿、艾滋病和乙肝感染儿童相关报表与个案信息。
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艾滋病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诊治、随访及转介服务。
(六)传染病专科医院
承担全市HIV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工作,承担HIV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与监测工作,承担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所有个案与报表数据上报工作。
承担本院建档和接收转诊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工作。承担全市先天梅毒患儿随访与监测工作。承担本院分娩和接收转诊的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与监测工作。承担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所有个案与报表数据上报工作。
承担本院建档和接收转诊的乙肝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工作。承担本院分娩的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1次随访工作。承担暴露儿童乙肝病毒免疫标志物检测结果上报工作。北京市传染病专科医院接诊疾病类型及科室详见附件1。
(七)助产机构
各助产机构为每位孕产妇提供至少一次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服务。为常规建档孕产妇免费提供一次HIV抗体筛查试验检测、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检测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地区,为明确诊断并避免孕妇反复抽血,可免费提供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两对半)检测。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免费提供两种厂家或一种厂家两种不同试剂的HIV抗体快速检测、梅毒螺旋体抗原快速检测和乙肝表面抗原快速检测。
根据筛查与确诊结果对有需要的感染孕产妇进行转诊。对未转诊感染孕产妇孕期保健与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并纳入高危管理。对急诊临产才寻求助产服务的感染产妇就地立即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对本机构分娩的梅毒感染孕产妇所娩非先天梅毒儿童实施检测、预防性治疗和定期随访工作。
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上报免费筛查相关信息,填写《北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免费筛查年报表》,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至区妇幼保健院。
(八)婚前及孕前保健机构
北京市各婚前及孕前保健机构为婚前及孕前保健夫妻双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相关咨询服务及检测服务,并及时告知检测结果。对于确认结果为阳性的女性感染者,充分提供检测后咨询,充分告知母婴传播的风险及孕前和孕期可采取的预防母婴传播措施。对于确认结果为阳性的男性感染者,提供检测后咨询,并告知疾病传染给伴侣的可能性,充分告知伴侣若被传染后母婴传播的风险。各机构按要求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并上报。
(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对所有乙肝感染孕产妇进行健康指导,告知其应在儿童第三针乙肝疫苗接种完成1-6个月后携儿童至医疗机构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并嘱其在儿童满12个月后体检时交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回收检测结果后应将其装订至儿童保健手册相关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录入北京市妇幼信息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