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
推进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的重要举措。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惠州保洁13825404095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实现到2025年,全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的目标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的作用
《办法》的出台,将从以下方面发挥作用,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
一是《办法》实施后,自然资源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建设或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建设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内容,有效防范风险。
二是《办法》出台后,明确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机制,确保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情况,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从总则、标准及要求、规划、设计及竣工验收、移交及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管、附则等六个方面共十八条明确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机制。
(一)标准及要求。《办法》第四条明确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标准如下: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大于1500户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且单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规模为500~1500户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集中配建,且单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小于500户的,不作硬性要求配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统筹考虑。
(二)规划。《办法》第九条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建设或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建设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内容
(三)竣工验收。《办法》第九条明确竣工验收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办理配建有养老服务用房的单体建筑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要求规划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养老服务用房设施的配置情况由民政部门验收。
(四)移交。《办法》第十条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同时移交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资料。
(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产权移交,产权移交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