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和校验事项的通知惠城开荒保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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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20:31

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和校验事项的通知 ( 2006-09-19)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AB83100002006005     上海市卫生局   沪卫疾控〔2006〕63号    

各区(县)卫生局,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卫妇基〔2004〕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配套文件规定,为做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发证和校验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发证和校验对象
  凡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筛查)、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机构和人员,应及时申请办理和校验《许可证》和《合格证书》。
  发证和校验程序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将本单位申办和校验《许可证》和《合格证书》所需的材料汇总后统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所需材料详见《管理办法》。
  婚前保健、产前诊断(筛查)技术项目的申办和校验,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经市卫生局审核合格后发给《许可证》和《合格证书》。同时根据申请项目,分别在《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栏注明:1、婚前保健;2、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产前筛查(注明具体疾病)。在《合格证书》的考核项目栏注明:1、婚前保健;2、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临床(妇产科、儿科、遗传咨询)、超声技术、实验室技术。在考核结论栏下注明考核结果和执业地点。属校验的,注明校验时间,并加盖“母婴保健技术注册校验章”。申请变更的,注明变更情况,并加盖“母婴保健技术注册变更章”。
  遗传病诊断技术的准入,目前尚未实施。故暂不受理。
  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项目由区(县)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委托的机构受理,经审核合格后发给《许可证》和《合格证书》。同时根据申请项目,分别在《许可证》许可项目栏注明1、助产技术、平产技术;2、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皮下埋植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申请者为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在其《合格证书》上分别注明:1、助产技术;2、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申请者为助产士(护士)的,在其《合格证书》上注明平产技术。在考核结论栏下注明考核结果和执业地点。属校验的,注明校验时间,并加盖“母婴保健技术注册校验章”。申请变更的,注明变更情况,并加盖“母婴保健技术注册变更章”。
  区(县)卫生局应将发证和校验结果汇总,填写《许可证情况一览表》和《合格证书情况一览表》,于每年9月底报市卫生局备案。
  三、校验时间和内容
  《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三年换发一次;《合格证书》每三年校验一次。发证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对校验申请人和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许可证》的校验内容主要为:服务期限内提供的服务数量、年度考核情况、服务范围及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等情况。对已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审核持证人持证上岗时间或脱离该项技术服务时间、参加业务培训、复训、考核情况及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等情况。校验所需提交的材料同申请材料。
  对校验不合格的,应注明原因,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其相关证书。
  同一申请人,如同时申请两项及以上技术项目的,根据审批权限,可由同一发证机关,在为其颁发的同一张证书上注明具体的许可项目。
  换证、变更
  《合格证书》持证人员如调离原单位所在辖区的,应重新申请新证。持证人员凡有增、减考核项目的,应及时变更,并在考核项目栏和培训栏记录、盖章。
  证件管理
  《许可证》和《合格证书》由区(县)卫生局统一购买、保管、发放、登记。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
  管理,依法开展发证和校验的管理工作。同时应将发证和校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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