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州保洁13825404095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15 16:18

各县、区人民政府,惠州保洁13825404095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责任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养老服务工作组织领导和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各类团体、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市直相关部门〕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备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开展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残疾等老年人。指导基层老年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直相关部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协调建设管理本级、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立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需求调查、定期探访以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创新公建民营等机制,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运营补贴。建立居家养老志愿、互助服务奖励、回馈等激励机制。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基层老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服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

(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直相关部门)

编制城镇单元、村庄规划时,应当在人口聚集地、城市行政村、社区等地方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二)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做到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新建住宅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规划设计的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参与审查,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配套建设标准和基本要求如下:

1.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配建。

2.已建成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日照、消防安全和紧急救援等条件,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4.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应当按照移交协议与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申请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转移登记,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推行标准化使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已交付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台账制度并每年更新,定期监督检查。对已建成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完成配置,同时交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管使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加强对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确保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直相关部门)

县(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场所,应当进行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将闲置的场所、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多渠道增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和标准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年人家庭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残联、市直相关部门)

三、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一)对照《安徽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蚌埠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安徽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蚌埠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和意见,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印发。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蚌埠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具体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含市级清单服务内容,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蚌埠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县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对照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及时调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对本市户籍七十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愿意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度、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100元、150元、200元,用于护理补贴支出,补贴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向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助餐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规定给予就餐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四)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社区高龄、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老年人提供约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五)以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载体,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助急、助医、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六助”服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服务,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六)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鼓励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养老,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互联共享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以及信息查询等服务,并依托信息平台做好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推动老年大学发展,培育老年文体教育社会组织和团队,开展各类老年人活动。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基层社区老年教学点。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情绪干预等精神关怀服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八)依托社区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广场、周边中小学校体育场地,支持社区老年社会组织开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培育特色文艺团队和兴趣小组,支持适合老年人开展的特色文化活动。(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九)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鼓励各县、区将社区养老服务站打包交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通过招才引智等方式,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打造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推动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保障

(一)对符合标准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根据规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的规模、服务人次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运营补助。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对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二)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雇用人员长期在家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可以享受每年不少于一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四)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激励机制,加强养老护理队伍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对新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且在一线护理岗工作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入职补助。原则上补助标准为中专学历层次不低于1万元、大专学历层次不低于1.5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不低于2.5万元。补助分三次发放,入职满一年、二年、三年,分别发放30%、30%、4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条件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按照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标准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支持基层老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服务。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等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志愿服务积分等制度,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七)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员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制定监管责任清单,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二)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将评定结果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补助等扶持政策的依据。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规范标准的编制实施,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功能、人员和监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鼓励引导行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对主导和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开放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县(区)人民政府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低偿或免费交由专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团队运营。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运营资助等方式,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居家养老服务品牌企业。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六、保障措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市民政局应当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托养老服务工作组织领导和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新问题。

(二)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确保居家养老经费投入与老年人需求相适应。

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补贴事项,所需经费由相关责任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经费渠道保障。在本办法实施后,相关补贴对象和标准由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程序适时调整。

(三)将《条例》宣传纳入全市普法宣传内容,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市情和居家养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对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评估监测,建立养老服务年度绩效评价机制。对不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上级就具体事项有新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