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惠州保洁13825404095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民政局局长温建刚代表市政府所作的《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报告。会议认为,这个方案符合榆林发展实际,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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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发展养老服务事业,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按照“保基本、建机制、抓监管”的总体要求,全面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智慧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切实完善体制机制。
一是尽快修订完善我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构建科学有效的养老政策体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二是进一步理清政府、协会、企业、社区各自承担的职责,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认证体系、标准认定体系、第三方评估体系、考核管理体系等。
三是尽快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打通养老与五保供养、城乡低保、医保等社会保障体系的通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把货币补贴转换为服务补贴。
二、构建科学养老体系。
一是要采取政府派驻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按成本价提供用餐服务、养老服务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打造完善、便捷、实用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二是要在城市的中心区、公园、广场附近等综合条件较好的地方规划建设“养医融合”的陕甘宁蒙晋一流的养老机构,同时要在两年内在每个县(市、区)建成一所200至300人床位规模的医养一体化集中供养机构。
三是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支撑作用,搭建智能养老管理服务平台。
四是要出台特殊优惠政策,利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市县乡三级政府分别创建标准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点。
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一是政策支持。要采取公益创投、委托运营、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营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采取延迟离岗年龄等措施鼓励即将离岗的干部牵头发展养老事业,大力培育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社会养老服务组织。
二是资金支持。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和养老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
三是土地支持。要采取土地划拨、统征地价有偿出让、城市功能区工业用地调整使用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采取在老旧小区租赁场地、新建小区在不占容积率的前提下按标准配套养老用地并审核验收等多种途径保障养老服务产业用地。
四是税费支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扶持政策,采取按规模和运营年度提供建设及运营补贴、按居民生活类最低阶梯价格收取水电气暖费用等措施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五是产业支持。要依托区位优势,大力开发养生养老、老年医疗药品、康复器具、绿色保健食品等项目,培育具有榆林特色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四、全面加强农村养老。
开展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幸福院融合发展改革试点,探索适合农村实际的医养结合模式,实现城乡养老事业协调发展。
一是支持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
二是充分利用农村闲置院落、校舍等场所,通过改建扩建、扶持运营等方式,促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发展。
三是加大对农村老年协会的扶持力度,完善提升邻里互助居家养老模式和“六位一体”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等模式,切实推进农村社区养老服务。
五、着力强化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强现有养老服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设立适当的公益性岗位,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考评管理办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技术达标、爱岗敬业、高中初级相匹配、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六、依法加强跟踪督办。
市政府要把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抓紧制定有效管用的发展措施。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今年8月份听取审议相关配套细则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5〕16号)的修改完善情况,必要时采取询问、质询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