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小法说】83岁高龄无人陪护的老人乘坐公交车受伤,能否得到赔偿?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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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1 19:41



赵某某购票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与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赵某某在乘车过程中因公交车行驶不稳摔倒造成伤害,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一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6日上午,原告赵某某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34路公交车行驶至公交站点时,原告赵某某起身准备下车,司机刹车减速过程中车辆前后晃动不稳,导致原告赵某某摔倒受伤。事发后,赵某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股骨头粗隆间骨折,右手外伤皮裂伤,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高血脂症,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动脉瘤,陈旧下壁心梗,不稳定性心绞痛,前列腺增生,泌尿系感染。出院注意事项:继续间断牵引、康复锻炼,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避免劳累,加强看护、注意摔伤,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原告赵某某所受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需要护理和加强营养至伤残评定日前。由于赵某某已83岁高龄,虽然经过治疗,但骨折部位并未愈合,现在24小时离不开人照料,需要加强营养、后续复查和治疗。赵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36044元。

公交公司辩称,原告赵某某已是83岁高龄,身体存在多种影响行动能力的疾病,无人陪护乘坐公交车摔倒受伤,自身存在严重过失,属于《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免责事由,被告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 、审理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赵某某持票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与被告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公交公司提交的证据“光盘”所载内容,不足以印证赵某某摔倒是自己故意、重大过失所造成,故对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赵某某各项应得的和必要的费用核算之后,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复印病历费、鉴定拍片费、鉴定费共计112878.94元;前项判决赔偿数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00000元。

三 、典型意义


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承运人未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无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其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属责无旁贷。由于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在大大方便旅客的同时,快速的运输工具本身就成为一种高度危险源。乘客作为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乘坐公交车,公交公司和驾驶员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消费者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在日常生活中,因公交车刹车引发意外的情况很普遍,这就要求公交驾驶员稳驾慢行,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对于像本案受害者,已83岁高龄,在乘车时要错峰出行,最好有人陪伴,上车时与到站后应扶稳,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案例编写人|郝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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