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欢乐祥和的元旦佳节,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两岁幼童突然离奇死亡。
小区群众议论纷纷,家属疑问重重,“意外”之外是否还有隐情?
现场群众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深入调查,一宗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惊现于世。
庭审中,两个保姆终于道出实情——小孩原被桂圆卡住,保姆怕担责任隐瞒真相一错再错,而使孩子耽误了救治。
事实真相大白。2012年6月25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A 小小桂圆幼童卡喉 保姆商量瞒天过海
2009年1月3日,元旦假期的最后一天,王先生和妻子外出看电影,将孩子留在家中由保姆梁某、李某照看。梁某、李某是王先生分别于2008年1月、12月从劳务市场招聘来的。李某54岁,主要负责做家务,包括打扫卫生、做饭等;梁某57岁,主要负责带孩子,且二人均未受过任何家政培训。
悲剧就在这欢乐祥和的节日骤然降临。17时45分左右,本来负责照顾小孩的梁某到厨房做饭,让平时负责家务的李某帮忙照顾年仅两岁的西西(化名)。在李某照顾西西玩耍期间,西西说要吃桂圆,李某遂将放在鞋柜高处的桂圆拿下来,刚把壳剥完,西西抢过桂圆就放进嘴里。
西西刚吃下桂圆就不停地咳嗽,但又咳不出声,小脑袋不停地晃动。
“大姐,你看孩子怎么了?那个桂圆是不是有核?”李某感觉不对,立马将西西抱到厨房找梁某。
“是有核。”正在做饭的梁某大吃一惊,立马放下手上的青菜。
李某万分焦急,连拍西西的胸口和背部,但是情况仍然没有得到缓解,呼吸越来越急促。
梁某见状不妙,提出马上送医院,二人立即抱起西西往外走。就在二人心焦如麻地出门后,不知什么原因电梯一直不到,二人于是抱着小孩从楼梯往下跑。
就在二人下了两层楼后,李某将孩子换给梁某抱,突然放慢了脚步。
“怎么对得起老板呀。”
“还不是怪你,你要去加菜,本来菜都弄好了的。”
李某和梁某互相抱怨着。
“大姐,我俩无冤无仇的,发生这件事情我也不想,等会儿别人问起来,我们就说是孩子生病了,不要说是吃桂圆卡住的。”李某边走边对梁某说道。听到李某的一席话,梁某不置可否,没有应答。
二人交替抱着西西沿着楼道往下跑,一直跑到楼下车库,随后沿着左边车行道从车库门出来,而没有从更近的一楼走正门出小区。
B 隐瞒真相一错再错 延误救治命悬一线
由于王先生家住13楼,但该栋楼是复式跃层设计,13楼相当于一般居民楼约26层的高度,需要花一定的时间才能下楼。18时许,小区外的一个药店外出现了梁某、李某的身影,两人脸色苍白、满头大汗、气喘吁吁地抱着昏迷的西西。
进入药店后,梁某急忙叫药店的工作人员帮忙打120。抱着小孩的李某自认为缓了口气,脚一软就瘫在地上,一边抽泣,一边喃喃自语地说道,“怎么办呀?我得不得负责呀?”
见状,周围的群众慢慢地围了过来,大家关心而急切地问道。
“孩子得了什么病?”
“是怎么回事?孩子到底怎么了?”
“快打120。”
“我也不晓得,孩子可能得病了,不晓得怎么就晕倒了。”
“孩子吃了什么东西没有?”
“不知道啊,孩子可能是生病了,不晓得怎么就晕倒了。”两人异口同声地说道,其他的问题一问三不知。
此时,药店的工作人员已经打通了“120”,救护车马上就到现场。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西西的脸色越来越苍白。
“给孩子喂什么东西没有?”小区外某门诊店的连女士听到消息快步跑过来询问。
“ 没有,没有。”抱小孩的李某直摇头,周围还有很多群众都跟着干着急,搞不清楚小孩的病因又不敢贸然施救。
卫校毕业的连女士以前学过急救,立马走上前,先将手放在小孩的鼻孔处,感觉小孩已没有呼吸,号脉后发现脉搏微弱,她大吃一惊,迅速用手掐小孩的仁中穴及虎口处,但当时孩子已没有反应,情况非常危急。药店的工作人员见状便叫李某回家拿电话本通知王先生。
与此同时,医院120值班室已经接到指令,“某小区外有一小孩不明原因昏迷,要求医院立即救护。”就在连女士施救约一两分钟后,救护车终于赶到,医生迅速对小孩展开施救。
“小孩是怎么回事?吃了什么东西没有?”“之前有没有病史?”见到小孩的时候,医生也吓了一跳,孩子已经没有心跳、呼吸,无光反射,瞳孔放大。
面对医生的反复提问,抱小孩的李某支支吾吾的还是那一句“他没有吃东西,可能是生病了”,其他的问题怎么也说不清楚,好像是在隐瞒什么,又好像是被吓得不知所措。
西西随即被救护车送到儿童医院,此时距事发时间已经过去了约20分钟,孩子的生命已是岌岌可危、命悬一线。
C 全力抢救不治身亡 事发经过疑点重重
18时30分许,西西被送至儿童医院急诊科,此时西西已经没有心跳、呼吸,嘴角有粉红色泡沫流出。主治医生询问随车医生和李某,孩子的病因仍然无法得知。医生随即对孩子进行插管手术,就在插管时发现喉咙中有一个异物,其呼吸道完全被卡住了。医生随即取出异物,而这个“异物”竟然就是一颗桂圆。
医生立即对西西进行心脏复苏手术,约40分钟后终于恢复了心跳,转入重症病房。但此时西西的情况一点也不容乐观,处于深度昏迷,靠呼吸机维持呼吸,虽有心跳但是多器官衰竭,心跳也仅靠药物维持,病情属极度危重。
药物强心、降颅压,医生继续尝试了多种抢救措施,但抢救效果极差,小孩的生命体征已经不能维持,随时可能死亡。22时30分许,西西终因窒息、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而死因则是桂圆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当晚,西西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与梁某被带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此时二人仍继续隐瞒真相。民警根据初步调查后认为属意外事故,西西的家人也以为是保姆的无知导致事故的发生,于是同意了民警的观点。
王先生及家人对孩子的死深深自责,终日以泪洗面,但就在几天之后,听到了周围群众的一些议论,顿时心生怒火。
“你们家孩子死得太不值了,如果当时两个保姆说孩子是遭桂圆卡住了,及时采取一些措施,有可能还救得活。”
“两个保姆为什么要隐瞒真相?为什么不向小区居民、医生告知真实情况?”随着王先生向更多当时在场的群众询问,发现疑点越来越多。
疑点一:桂圆平时都放在孩子够不着的地方,是孩子自己拿的,还是保姆喂的?
疑点二:两个保姆是否知道孩子被桂圆卡住?是否故意隐瞒这个事实?
疑点三:发现孩子情况危急后,两个保姆为何弃电梯不坐,而要从13楼跑下楼?
疑点四:为何两个保姆弃近路不走,反而要绕道车库?
孩子的死,到底是意外还是犯罪?是过失还是故意?面对重重疑问,王先生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面对新的情况,公安机关展开了调查并推翻了之前“意外事故”的认定,该案进入司法程序。
D 庭审现场道出实情
后悔道歉伤痛难补
2011年10月10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先生夫妻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11月1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害人(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庭调查中,李某、梁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没有异议。在公诉人提问环节,李某终于如实陈述了当时的情形,道出了隐瞒事实的情况——
问:在你(李某)离开住房的时候,你们商谈了什么事情?
李:我说小孩是昏倒的,这个主意是我出的。
问:你们到药店后,药店工作人员问你们情况,你们是否如实给药店的人员讲了?
李:我错了,我没有说真话。那时确实我们两个人都吓着了。
问:你在急救车上向急救的医护人员讲清事情真相没有?
李:没有。
问:你为什么没讲?
李:心里只是想到医院后,把桂圆取出来就好了。
庭审中,李某的辩护人提出量刑时应根据各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因果关系定罪量刑,李某主观恶性不大,应从轻判处。梁某的辩护人提出梁某没有过失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事情发生后李某、梁某一直隐瞒事实,导致孩子不治身亡,没有赔偿家属的经济损失,甚至没有赔礼道歉。此事对死者家属造成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要求被告人作出民事赔偿并承担刑事责任。
在最后陈述阶段,二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
李某表示,“我对不起家属,对不起孩子,现在很后悔,我都愿意给孩子填命,当时一时糊涂。我向家属道歉,我也愿意积极赔偿家属的损失,虽然自己家里条件比较差,但还是想借钱来赔偿。”
梁某表示,“家属对我们很好,我对这个事情也是很遗憾,对他们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是也没有什么办法来弥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梁某身为看护幼儿西西的保姆,在预见到西西被带核的桂圆卡住咽喉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因错误判断医疗救护效果,轻信可以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并在此主观过错支配下,向相关救护人员隐瞒西西被带核的桂圆卡住咽喉的真相,延误治疗时机,以致发生西西死亡的后果。二被告人隐瞒西西被带核的桂圆卡住咽喉的行为虽然是有意为之,但其行为的基础是对救护效果不正确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西西死亡结果的发生,始终持反对态度。故二被告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并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西西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即不属于故意犯罪。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某、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向梁某提议隐瞒真相,且在群众和“120”急救医生先后询问西西是否进食异物时,两次予以否认;被告人梁某在群众询问时,附和李某隐瞒真相,鉴于此,被告人梁某的主观恶性及行为危害性小于李某,在对梁某量刑时可相对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对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梁某没有过失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2012年6月25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2723.49元、丧葬费17663元等损失共计20386.49元。
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后余思
保姆市场需规范引导
本案由于保姆的愚昧无知,给三个家庭带来的伤害永远难以磨灭。一个可爱的孩子,两个上年纪的罪犯,一边是生命的离开,一边是自由的失去。这不禁让人唏嘘感叹,家长还能放心把孩子交给外人吗?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生活节奏加快,双职工家庭照顾独生子女、侍奉老人都需要找人帮忙,保姆服务成为城市不可或缺的一个热门职业。
近期,某电视台曾报道所谓的星级保姆,深刻反映了保姆市场鱼龙混杂,“星”在哪儿,“特”在哪儿,基本就凭中介公司张口道来,保姆的实际能力,工作经验,根本无从证明和评判;再有,在保姆和客户间一手托两家的家政公司,有相当一部分是这种状况:一张桌子、一部电话、几平方米租来的房子就是全部的家当,收取中介费的时候言之凿凿,但事实上却没有任何抗风险能力,出了问题,基本只能关门了事。一些家政公司只管收取中介费,根本不对保姆进行上岗培训,有的家政公司为了将来不承担责任,甚至都不敢跟雇主签订雇佣合同,保姆也大多是文化素质较低、没有经过什么培训的家庭妇女。中介公司也只登记保姆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资料,对客户最想了解的人员素质、技能、从业经验、健康资料等记录甚少。
目前,请保姆已是很多家庭需要帮手时的首选。颇为矛盾的是,一方面,心存忧虑让我们难以选择保姆;另一方面,现实情况让我们必须得选择保姆。因此,建议相关机构应把保姆市场当成一项民生工程来抓,进一步加强监管,引导保姆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