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背景资料之二
长沙市出台
《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从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6月30日正式出台。
从现在开始,凡本市户籍,且住市内五区: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申请享受每月200或3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年满70周岁子女不在当地无力照顾的重度残疾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且子女不在当地(长沙范围内)的低保老人;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空巢老人或子女残疾的高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每月100或2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对以上援助服务对象,由各区根据其服务需求和调查评估结果,发放一定数量的服务券,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的上门服务和白托服务。
在居家养老服务的平台建设方面,《意见》要求:对验收合格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财政资助启动资金3万元,其中设有白托照料服务中心的可资助至6万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资助启动资金2万元。建成后服务中心按固定生活照料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每50位老人每年给予1万元运行补贴;服务站每年给予1万元运行补贴。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意见》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照国家、省关于支持养老服务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老年服务机构用电按当地最优价格收费,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各级政府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街道、社区要提供优惠条件和场地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中心。要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
《意见》指出:要坚持“社会养老居家化,居家养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要坚持城乡统筹,坚持福利服务、收费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坚持福利服务、收费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坚持家庭服务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等五条原则,初步建立能满足城区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力争到2012年,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和扶持、社会各界力量兴办、市场化运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优化,覆盖全市城乡的基本满足居家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意见》的出台表明我市的社会福利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是我市百万老人翘首以盼的大喜事;为千万户家庭解除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就业,是政府为民解困的大实事。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人民满意城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意见》的出台是全市老年朋友翘首以盼的福音
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百万余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空巢老人、高龄老人的急剧增多,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社会化养老需求日益增长,广大的老年朋友迫切盼望一个灵活多样、经济有效的养老模式。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我国国情,适合老年人养老不离家的传统观念,可充分利用老人的自有资源和社会的养老资源,成为破解养老难题的有效途径。《意见》的出台,既使部分“三无”老人、特困高龄老年人享受到政府购买服务,又能使大部分老年人通过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场所和平台,享受多样化服务,提高老年朋友的生活生命质量。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构建覆盖城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我市自2006年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以来,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区主办、社会参与、老人受益”的服务机制,取得了老人满意、子女减负、促进就业、社会和谐等多赢的效果,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和社会的一致好评。《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加强了对工作的指导和落实,解决了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政府推动”和“政策扶持”两大瓶颈问题,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章可循、健康持续发展。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
《意见》为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了政策支持,既极大地调动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又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创业平台和大量的就业岗位,实现多赢的效果,有效地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和谐,是着眼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趋势。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长沙的养老服务工作处于我国中西部地区的领先水平
从我国中西部各省、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看,虽然都各自探索出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途径,有的市、区出台了一些政策,但像我市这样建设一套完整的政策支撑体系和服务体系,在中西部地区实属首举。它及时抓住了养老事业的发展机遇,在政府主导方面有效利用了财力的支撑,彰显了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工作和意识方面开拓进取,极大推进了民政事业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