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养老服务补贴操作规程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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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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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市区养老服务补贴操作规程  
索 引 号:014109672/2007-0002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民政局  
生成日期:2007-01-01   公开日期:2007-0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养老机构的补贴、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补贴、养老援助服务等  
 
常州市市区养老服务补贴操作规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常政发〔2007〕50号),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切实做好困难和特殊老年人的养老援助服务工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对养老福利机构的补贴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福利机构(不含租用场地设立的养老福利机构)。

2.补贴标准

经评定为一、二、三等级的,分别按每张床位一级2000元、二级2500元、三级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3.补贴方法

根据市养老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小组下发的等级达标批复文件,对达到一级以上标准的养老福利机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相应标准及承担比例拨付补贴经费。

(二)运行补贴

1.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福利机构;国家、集体兴办的养老福利机构除由政府供养的“五保”、“三无”对象的床位,按实际入住社会寄养老年人床位数计算。

2.补贴标准

经验收达到养老福利机构基本要求,根据床位数按三种情况给予运行补贴。即按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实有老人数,根据自理、介助、介护等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自理床位40元、介助床位60元、介护床位80元的运行补贴。

3.补贴方法

每年10月上旬(结算年度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底),由养老福利机构向区民政部门申报(附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实有老人数和名单),区民政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审核和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记录进行核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部分养老福利机构进行抽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相应标准及承担比例拨付补贴经费。

(三)监督管理

1.对未达到养老福利机构基本要求或等级标准的不予补贴,对处于整改期间的养老福利机构暂停补贴。

2.被取消养老福利机构资格(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停止享受有关补贴。

3.对弄虚作假,盗用名义骗取补贴的,中止并追回相应的补贴金。

4.养老福利机构运行未满5年改变性质或歇业的,不足年份按每年20%退还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补贴

(一)一次性启动补贴

1.补贴对象

按照《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补贴标准

经验收达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启动补贴。

3.补贴方法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并正常运行后,经区民政部门初步检查,达到《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标准(试行)》的,由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部门申请验收。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其验收合格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相应标准及承担比例拨付补贴经费。

(二)运行补贴

1.补贴对象

达到《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标准(试行)》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补贴标准

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固定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老年人达到50户以上的,按服务的老年人户数,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每户100元的运行补贴。

3.补贴方法

每年10月上旬,由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区民政部门申报(附上年度10月至当年9月底前服务老年人家庭名单、协议书、服务质量跟踪单),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和年度检查后,将服务老年人家庭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记录进行核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部分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抽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服务中心,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相应标准及承担比例拨付补贴经费。

(三)监督管理

1.对未达到标准的,以及处于整改期间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暂缓下拨有关补贴。

2.被取消养老福利机构资格(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停止享受有关补贴。

3.对弄虚作假,盗用名义骗取补贴的,中止并追回相应的补贴金。

4.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未满5年改变性质或歇业的,不足年份按每年20%退还一次性启动补贴。

三、对困难和特殊老年人的养老援助服务

(一)对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老年人的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入住养老福利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

(1)属介护对象且享受低保的老年人。

(2)当地无子女照顾且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劳模。

(3)归国华侨中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

(4)百岁老年人。

2.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援助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补贴。

3.实施方法

(1)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老年人符合援助服务条件的,提交书面申请,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入住养老福利机构;

(2)养老福利机构对老年人所提供的材料初步查看后,将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服务协议书等汇总齐全后,代其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补贴;

(3)区民政部门在接到养老福利机构代为上报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4)区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存档,区民政部门、入住的养老福利机构、申请人各执一份;

(5)区民政部门对同意享受养老援助服务的老年人,从当月起发放补贴;

(6)援助服务的对象离开养老福利机构或死亡,有关养老福利机构应立即上报区民政部门,从下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4.补贴经费拨付方式

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老年人援助服务的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民政部门按月拨付和发放。操作方法:由有关养老福利机构每月10日前向区民政部门上报报表(附名单及有关材料)一式二份(当月入住对象,次月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转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月向区民政部门核拨补贴经费;每年12月上旬,各区民政部门将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老年人援助服务报表(附名单)报市民政部门一式二份,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转报,市财政部门于年底前按标准及市承担比例将本年度补贴经费下拨区财政部门。

(二)对居家老年人送时服务费的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长期居住在当地(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

(1)属介助、介护对象,当地无子女照顾且享受低保的老年人。

(2)当地无子女照顾且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劳模。

(3)归国华侨中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

(4)百岁老年人。

2.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援助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元送时服务费(以养老援助服务券补贴)。

3.实施方法

(1)符合援助服务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向居住地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居(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报批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4)区民政部门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申请材料一份存档,其余反馈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别用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居(村)委会、申请人留存;

(5)从批准的当月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养老援助服务对象每月发放面值100元的养老援助服务券,并告知服务券的使用办法和指定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6)养老援助服务对象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服务中心按照服务协议派遣养老护理员提供服务(每月不少于15小时),完成服务后按服务时间收取相应的服务券。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月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援助服务报表和收回的服务券,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结算送时服务经费;

(7)养老援助服务对象离开居住地,暂停发放服务券;户口迁出本地或死亡后停止发放养老援助服务券。

4.补贴经费拨付方式

居家老年人援助服务的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民政部门按月发放。操作方法: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每月向区民政部门上报报表(附名单及有关材料)一式二份,区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转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月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拨补贴经费;每年12月上旬,各区民政部门将居家老年人援助服务报表(附名单)报市民政部门一式二份,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转报,市财政部门年底前按标准及市承担比例将本年度补贴经费下拨区财政部门。

经省、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养老福利机构及入住的困难和特殊老年人所需补贴经费,由市、所在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及比例承担。

本规程适用于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武进区可参照本规程,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养老服务补贴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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