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1、规划范围:景宁县中心城区范围及外围乡镇,惠阳月嫂13825404095总面积1938.92平方公里。
2、规划期限: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二)规划对象
本次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两大类,并对养老配套服务设施进行引导。
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不包含家庭养老床位和没有依法办理登记的房地产性质的养老床位。
居家养老设施:指重点为居住在社区的老人提供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以及辅助服务的综合性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
(三)规划目标
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化、优质化发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老年人空间分布,构建布局均衡、适应需求、服务便利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体系。加强失能失智老人照护,保障小型化、嵌入式的养老机构星罗棋布,不仅仅为机构中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也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真正做到老年人居住在哪里,就将养老机构配建在哪里,让养老服务触手可及,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协调的实现。
规划至2025年,全面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各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机构空间分布初步形成与老年人口密度分区相适应的生活圈发展模式。至远期2035年,不断更新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优化基本养老服务内涵,打造高品质、有尊严的养老服务设施,全面建成老年友好城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景宁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 期限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备注 万名老人养老机构床位(张) 配建标准 护理床位数占比(%) 万名老人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数(张)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 城市 农村 近期(至2025年) 300 三分之一的养老机构床位由县域统筹设置,三分之二的床位“机构跟着老人走” 58 20 100 100 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2021.6) 远期(至2035年) 300 80 20 100 100
(四)规模预测
1、近期需配置床位规模
预测县域范围内近期老年人口3.52万人,按300张/万名老人标准测算,近期需配置床位1056张。
2、远期需配置床位规模
预测县域范围内远期老年人口5.42万人,按300张/万名老人标准测算,远期需配置床位1626张。
(五)养老机构布局规划
1.中心城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总体布局
对照现有各养老机构的规模和床位,根据预测的需求养老床位数,确定规划需要新增的养老机构的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床位数);对现状仍可利用的养老机构可采取改建、扩建等手段对机构进行升级,提高现有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准;对现状不可利用、未来面临撤销的养老机构,可考虑重新选址,异地新建。综上,规划至2035年中心城区共计规划养老机构13处,其中保留(改建)现状4处养老机构,新增3处高端养老社区及6处社区嵌入式养老照护中心。
2.外围乡镇养老机构服务设施总体布局
根据景宁实际情况,外围乡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形成以三大片区为统筹,分别为东部片区、南部片区和西部片区。综上,规划至2035年外围乡镇共计规划养老机构4处,其中保留现状1处养老机构,新增3处养老机构(含迁建)。
(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1.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具有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为辖区范围内的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老城区可适当放低配建要求,但不小于300㎡,实现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成一个服务本辖区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部分规模较大的街道(乡镇)可设2个以上。
现状红星街道、鹤溪街道、英川镇、沙湾镇、景南乡、梧桐乡和大漈乡已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中红星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红星社区(不老松)养老照护中心合并设置,鹤溪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百岁社区养老照护中心合并设置,保留英川镇、沙湾镇、景南乡、梧桐乡和大漈乡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他乡镇进行新建、改建或配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具有日间照料功能,根据需要和条件可设置全托功能,实现每个城镇社区至少建成一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形成步行15分钟左右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圈。
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通过改造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活动室等,整合利用现有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场地进行设置,建筑面积达到200㎡以上,其中提供全托服务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
3.居家养老服务用地
(1)已建住宅小区
已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200平方米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
(2)新建住宅小区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同时不少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要求、交付方式和产权归属等内容。居家养老用房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应当与住宅同步,民政部门参与验收,分期开发的单地块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单独设置。在满足500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建议将多个小区的配建指标进行集中,统一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