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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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4 12:28

泰民发〔2019〕47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医药高新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等文件,制定《泰州市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0日



泰州市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办法

(试行)

一、服务对象

(一)政府补贴对象

具有泰州市区户籍、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或70周岁及以上的自理老年人:

1. 特困人员;

2. 城乡低保对象;

3. 重点优抚对象;

4. 计划生育扶助对象。

(二)政府普惠对象

具有泰州市区户籍、居住在市区范围内、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政策:

1. 入住养老机构的;

2. 已经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券政策待遇的。

二、补贴标准

(一)政府补贴对象

自理老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半失能老人享受每人每月250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失能老人享受每人每月500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政府普惠对象

80周岁及以上老人享受每人每年120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每年度不少于4次上门服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符合政府补贴对象和政府普惠对象两类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自理、半失能和失能老人评定标准按照《泰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试行)》(泰民发〔2016〕60号)执行。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复核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进行初步调查,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评估审批。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复核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四、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主要包括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健康服务等,具体内容由市级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服务采购

(一)服务主体条件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由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等服务主体提供。服务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可直接提供养老服务或运营的社会组织;

2.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可直接提供养老服务或运营的企业和机构。

(二)招标采购方式

1. 各区、医药高新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管理要求依法采购,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均有资格参与投标,中标服务主体数量由各区视实际情况确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已经中标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招标采购。

2. 政府采购的评价标准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主体的具体情况确定。区级民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中标服务主体名录,服务主体应尽量提高覆盖面,提高服务的便捷性。

3.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内容应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区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中标服务主体的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向社会公布。

六、资金管理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资金以虚拟货币形式发放,存入泰州市“泰有福”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个人账户中,用于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仅用于老人购买养老上门服务,不允许提取现金,老人未消费完毕的费用每年度末清零。区民政部门按照实际消费额度与服务组织进行结算。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由市本级和各区按照市、区财政分享比例承担。各区与养老服务组织结算时间和方法由各区自行确定,可以预付部分经费作为启动资金。

七、服务监管

(一)养老服务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所有服务清单和服务记录都必须上传至“泰有福”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泰有福”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的数据是各地政府购买居家上门养老服务费用结算的依据,也是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泰有福”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对各养老服务组织上传的服务记录情况和老人满意度进行抽查。

(三)对养老服务组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骗取政府补贴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区已招标产生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以往的服务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执行,承接本办法中政府补贴对象的相关服务,并做好相关服务的衔接工作,直至合同服务期满。本办法中市区包括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和医药高新区,其他各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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