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养老机构数量、产权、护理费、登记证的六问六答惠州保洁13825404095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2-18 10:21

在养老服务机构筹建、运营、管理过程中,惠州保洁13825404095我们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难题、疑惑需要官方的回复和解答,此次我们通过民政部官网,整理了近期政府部门一些与养老相关的问题咨询回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数量统计、不动产、房屋权、护理费、消防

(以民政最新回复时间排序)

(一)

咨询:2019-2022民政统计年鉴

在查阅民政统计年鉴相关数据的时候,发现从2019年的年鉴开始,就不再单独设置《为老年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情况》的章节,很需要其中的老龄人口情况、老年活动设施和老年医疗护理机构等数据,不知道后续统计年鉴将纯老家庭数、老年学校数、老年医院数安排在哪些章节中,还是不再统计了,写作论文需要,还请尽快回复,感谢!

答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你好,感谢对民政统计数据的关注,2018年民政部门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后,老龄相关指标不再纳入《民政事业统计调查制度》。

(二)

咨询:办理养老机构备案不动产登记证问题

请问申请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属于租赁房屋,房屋持有者只有购买房屋时的三联单发票,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是否可以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双方签署了租赁协议。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其中,备案申请书包括的服务场所权属是指,场所为养老机构自行购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应由房屋产权人出具无偿使用证明,并附相应证明文件。以上情形中,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三)

咨询:乡镇敬老院老人护理费开支

我想咨询一下乡镇敬老院老人每月的护理费怎样支出合理合规?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敬老院一般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其服务对象主要是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政府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确定,主要用于保障照料服务产生的经费支出。根据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合理设置属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购买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可向社会开放床位,按相关规定实行市场定价,确保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供养服务。

(四)

咨询:养老院消防政策咨询

1、民政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规定“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目前此文是否还有效?如有效,住建部2020年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51号令第十四条: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为消防必须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抽查.上述两个文件那个有效?

2、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村民自建房开办养老机构,住建部门明确不在消防验收范围内,如何解决消防审验问题?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仍有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具体请咨询住房和城乡建筑主管部门。

(五)

咨询:养老机构备案房屋权属证明问题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房产证。请问由房屋所有权方出具文字性房屋权属证明,可以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吗?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其中,备案申请书包括的服务场所权属是指,场所为养老机构自行购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应由房屋产权人出具无偿使用证明,并附相应证明文件。以上情形中房屋如无房屋产权证,需提供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

(六)

咨询:没有产权证能不能开办养老院

房屋没有产权证能不能开办养老院?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其中,备案申请书包括的服务场所权属是指,场所为养老机构自行购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应由房屋产权人出具无偿使用证明,并附相应证明文件。以上情形中房屋如无房屋产权证,需提供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