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58号(医疗体育类486号)提案的答复惠城开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1-02 03:14

 人社提字〔2016〕2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医院护工管理问题的提案收悉,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经商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订规范,使护工管理有章可循的问题

一是关于出台加强护工管理的规定。《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23号)对护工的培训、选聘、职责、工作内容以及建立护工管理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5号),要求医院要对所聘用的护理员(护工)实施规范管理,护理员(护工)必须在责任护士的指导和督促下,对患者提供简单生活护理服务。

二是关于建立护工行业协会。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于2014年成立了病患专业委员会(医院护工),该专业委员会组织护工服务机构和相关的家政服务机构正着手研究制订行业公约、服务标准、培训教材等,并多次召开病患服务发展论坛。

三是关于建立护工行业准入制度。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国家严格依法控制准入类职业资格设置。护工实行行业准入或持证上岗制度,尚无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四是关于出台护工工资指导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逐步完善,已形成市场调节为基础的工资决定机制,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主要是进行政策指导和引导,不再统一规定企业工资标准和调整方案。下一步,我部将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指导各地进一步扩大工资指导价位覆盖职业(工种)范围,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二、关于加强培训,提升护工服务能力的问题

我部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从2014年起启动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面向包括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内的广大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其中把有意愿或已经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的从业人员作为重点。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规定,对符合规定的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职业资格鉴定考核者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各地大力开展护工职业培训。

三、关于联合管理,保障护工服务质量的问题

一是关于培育发展从事护工服务的企业。2011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开展了“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积极推动一批中小家庭服务企业做专做精,逐步扶持一批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从近几年“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情况来看,其中有一定比例的家政服务公司从事病患陪护服务。

二是关于税收政策。现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已包括护工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及企业在内,符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关于护工的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护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从实际情况看,护工参加社会保险普遍偏低,主要与护工业态的用工方式特殊和护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不强有关。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对护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研究,加大参加社会保险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

四是关于加强护工管理。各地卫生计生部门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使用护工的管理,医疗机构通过与护工服务机构和相关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护工服务机构和相关家政服务机构向医院选派护工,并对护工实施统一管理。下一步,卫生计生部门将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医院护工管理的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安全。

四、关于防范风险,维护护工和患者双方权益的问题

我部将积极配合卫生计生委指导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病患专业委员会,研究制订、发布护工服务合同文本,引导企业使用服务合同。配合卫生计生委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推动设立适合行业特点的保险种类,引导企业购买商业保险。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