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惠阳保姆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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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6 18:1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规划局、住建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惠阳保姆13825404095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我省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7日

附件:

陕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托养、健康、休闲等日间服务, 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包括: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等设施。

第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五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以服务为宗旨,坚持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第六条 城乡社区都应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市社区范围较大的,可以有多个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为3公里,一般为老年人步行15分钟左右。农村每个行政村都应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

    第七条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章  统筹规划

第八条  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的验收,指导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监督相关单位使该设施用于开展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统一调配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农村互助幸福院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全面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安全,供电、给排水、通讯等设施较好;

(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第十一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置。

第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第三章  建设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五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户数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第十八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第十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分为四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

表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社区人口规模(户)

 

服务内容

 

建筑面积(㎡)

 

一类

 

4000以上

 

全托服务、日间照料、全科医院(一级医院或门诊部)、紧急呼叫、保健服务、营养配餐、个性服务、上门服务、心理咨询等

 

1000以上

 

二类

 

2000~4000(不含)

 

日间照料、一级医院或门诊部、紧急呼叫、保健服务、营养配餐、心理咨询等

 

700~1000(不含)

 

三类

 

1000~2000(不含)

 

日间照料、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健服务、营养配餐、上门服务、心理咨询等

 

300~700(不含)

 

四类

 

1000以下

 

日间照料、保健服务、老年餐厅、上门服务、心理咨询等

 

50~300(不含)

 

第四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本着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在满足老年人生活居住的前提下,力求技术先进、造价经济、美观实用,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3~4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内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

第三十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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