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精神,惠州保洁13825404095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群体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省委改革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改办发〔2023〕8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59号)有关要求,需要市级医保部门确定家庭病床患者上门服务费和家庭病床建床费的价格。
二、起草的依据
1、《关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改办发〔2023〕8号)
2、《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59号)
三、起草过程
1、8月15日收到《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59号)后即按照省局“结合本地医务人员工资情况(约为本地社平工资2-3倍,开封本次测算按照2.5倍)及项目耗时(上门服务约为0.5个小时)”的要求认真做好上门服务费(家庭病房建床)、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的成本测算工作。
2、印发征求意见稿。
3、根据省医保局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向省局报告。
四、主要内容
一、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修订“家庭病床建床费”,取消“家庭巡诊”等5个项目。
二、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不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医疗机构为非家庭病床建床患者提供上门服务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医疗机构为家庭病床建床患者提供上门服务的,上门服务费价格和医保首付比例见附件。
三、家庭病床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管理等,执行豫改办发〔2023〕8号有关规定。
四、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五、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汴医保2023(25号)开封市医疗保障局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