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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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1 07:49

索取号:   AA9118003-2004-001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福发〔2004〕6号   公开类别:    


各区、县民政局:

自2003年11月起,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市民政局在本市部分区进行了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助老万人就业项目工作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扩大试点成果,我局决定在全市进一步推进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助老万人就业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按照构建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福利事业体系的要求,结合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积极组建社区助老服务机构,更好地为老年人开展专业化的服务,不断提高为老服务质量。从2004年起,计划用1~2年的时间,建立起覆盖全市各区(县)、街道(乡镇)的较为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形成良性的运行机制,促进本市老年人福利事业进一步发展。

二、推进原则

(一)先城镇、后农村原则;

(二)个人自费购买服务与政府补贴服务相结合原则;

(三)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四)为老服务与推进再就业相结合原则。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本区(县)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确保市政府实事项目任务的完成;

(二)重组区(县)和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要求进行登记;

(三)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形式的街道(镇)社区助老服务机构;

(四)会同各区(县)劳动部门公开招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按全市统一要求进行上岗培训;

(五)开展调查研究,摸清老人服务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服务内容;

(六)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不断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市场。

四、补贴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本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同时,政府采取服务券形式,为下列四类老人购买服务或提供优惠:

(一)困难老人。享受低保或经济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一般在100~250元。

(二)特殊贡献老人。伤残优抚对象、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单项先进等)和归侨中经济相对困难,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一般在50~250元。

(三)百岁以上老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四)80岁以上其他老人(指以上三类对象之外的老年人)。该类对象在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时,按其服务费用总额给予15%的优惠。每月优惠补贴最高不超过150元。

五、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引进专业化的服务。目前,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上门服务:日常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精神慰籍服务;(二)日托服务:日常综合照料服务。

六、运作机制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能为: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宏观调控;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拨付。

(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受政府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主要职能为: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实施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监督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统计;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结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三)社区助老服务社按照市场化运作方法,组织为老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委托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开展对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人身体状况的评估工作。

七、招聘人员

按照市政府“万人就业”项目要求,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主要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八、教育培训

对居家养老服务员实行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市民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已在全市确定一批社会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统一大纲和教材对居家养老服务员开展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受市民政局委托,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负责编制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评估人员教育培训大纲和教材;开展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九、资金来源

(一)对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百岁老人、80岁以上其他老人的补贴,经费来源共分为三块:1、对百岁以上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助老服务项目,市财政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和人均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1000万元,(市、区(县)各50%);3、区(县)政府结合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本区(县)助老服务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及通过社会募集方式筹集资金,确保社区助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万人就业项目的实施。

(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上岗培训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等,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三)交通费、误餐费补贴,由各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四)社区助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其他补贴经费,由区(县)财政、社会募集资金以及彩票福利金承担。

十、费用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文件精神,社区助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费用开支如下:

(一)社区助老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员)按劳务结算(收入)每人每月工资收入一般为800元(含交通、误餐费补贴)。

(二)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者小城镇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缴纳。

(三)劳动防护及识别服费用为每人每年300元。

(四)社区助老服务社一次性开办费为6万元。

(五)社区助老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上岗培训费予以一次性全额补贴,每人一般不超过420元。

(六)招用就业特困人员,“4050”中的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按沪府办[2003]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必需的日常办公管理经费。

(八)各街道(镇)每年须落实不少于5万元的经费用于补贴老人以外的居家养老服务各项支出。具体支出内容按沪民福发[2003]28号文件执行。

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老服务)各项费用开支应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优惠政策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文件规定,社区助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享受有关组织形式、开办费补贴、培训补贴、岗位补贴和交通误餐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十二、工作要求

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助老万人就业项目已被列入今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市政府实事项目,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这项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要充分认识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助老万人就业项目在推进社会协调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惠及于民的事情做实、做好。

(二)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挂帅,落实相关的组织实施部门,并配备专人负责,认真完成。

(三)要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等各有关部门的联络,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并落实相关资金。

附件:一、服务券使用流程

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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