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惠阳保姆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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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9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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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4•【文号】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

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

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旳同步,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旳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1)。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避免育龄妇女感染。

1. 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伙,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旳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旳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旳活动,运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项宣传、征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避免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旳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

2.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妇产科、筹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合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有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旳服务对象提供征询和指引,提高服务对象对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旳结识和运用。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旳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避免母婴传播旳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协助其制定合适旳家庭生育筹划,指引其对旳避孕、选择安全旳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筹划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征询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积极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旳检测与征询服务。

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步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旳有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保证临产时才谋求助产服务旳孕产妇及时获得有关检测与征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

1. 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旳检测前征询,告知母婴传播旳危害及接受有关检测旳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 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旳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成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实验,特别要保证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小朋友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旳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2图2和图3)。

【免费下载】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

【免费下载】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

第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床位设置在12张以上。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建有居室、食堂、洗衣房、功能活动室、办公室等基本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

第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每间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应具备恒温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

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在使用时,室温应保持在22-26℃,相对湿度在55%-65%,每隔几小时开窗通风一次,每次15分钟。

冬季注意保暖,夏季注意降温。

第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需配置的基本设备为: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经皮胆红素检测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体重计、身长测量仪)、紫外线灯、奶瓶清洗消毒机(符合ISO15883)、电冰箱、洗衣机(可升温至90℃-93℃持续5min功能)、氧气瓶、应急药箱、轮椅车等,此外还应配置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第十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并且仅在公共区域、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第十一条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人员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

第十二条居室应通风、采光、整洁、安全,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

每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只可居住一位产妇。

母亲床单位占地不少于5平方米,婴儿床单位占地不少于2平方米。

每间居室还应具有独立的盥洗卫生间,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配设坐便器、毛巾架、梳妆镜、洗漱盆、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浴垫、换气扇等。

第十三条每间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夜灯、暖水瓶、面盆、污物桶等。

床头还需有电话与呼叫器,确保每床均能与工作人员随时联系。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房间应增加相应设施和物品如24小时冷热水供应、电视、微波炉(可公用)、电热壶等。

第十四条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物桶、洗手池、消毒设备和防蝇设备等。

厨房应配设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水电气控制设备等。

产后康复服务规范

产后康复服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产后康复服务规范篇一:产后恢复培训服务规范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23省地方标准黑龙江db23/xxxxx—xxxx产后恢复培训服务规范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文稿版次选择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xx的起草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女创业者协会组织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黑龙江省女创业者协会、黑龙江省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哈尔滨康奇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莲、易志宏、黄克江、王艳、穆玉龙、孙琳、郐秀香、徐爽、毕树志、张丽楠、李金娜、张志红。

本标准首次发布。

产后恢复培训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后恢复服务术语和定义、培训机构要求、学员要求、培训内容、培训技能要求、培训程序与要求、教学质量改进、教学质量投诉及纠纷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647.8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gbz99-2000家政服务员db23/t1412家庭服务业服务规范db23/t1458产妇家庭护理服务质量规范3术语3.1产后恢复服务为产后哺乳期妇女提供的生活照料、饮食调养、产后塑性、心理调节等服务的统称。

也可延伸到产前的准备工作。

3.2产后恢复服务机构以产后恢复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4培训服务的管理要求4.1基本条件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2)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3)具有与开展教学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基础设施和注册资金,有明确的教学场所住址;4)服务机构的环境安全、卫生;5)必须在服务机构场所醒目的位置明示服务科目、经营执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字迹要清晰、准确;6)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产后康复服务技术规范

产后康复服务技术规范

产后康复服务技术规范一、目的为规范产褥期保健工作,保障母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二、服务内容产后康复服务是指在科学的健康理念指导下,针对妇女产后心理和生理变化进行主动的、系统的康复指导和训练,包括对产妇产后子宫复旧、盆底康复、形体恢复、母乳喂养、心理以及营养等方面检查、康复与指导,使产妇在分娩后1年内身心健康得到快速、全面的恢复。

主要包括:产后健康检查、产后康复治疗、产后健康咨询与指导(一)产后健康检查产后健康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1、询问病史:包括母乳喂养状况、产后性生活与避孕措施,产后饮食与运动、睡眠及大小便、了解家庭社会支持等情况,同时进行产后心理状况的评估.2、体格检查重点检查子宫复旧情况、伤口愈合情况、阴道肌力、乳汁分泌等3、辅助检查:产后42天盆底肌电评估、盆腔B超、血尿常规、白带常规等,3个月后行宫颈TCT检查4、其他特殊检查:有妊娠期合并症与并发症的重点检查相关疾病的转归情况。

(二)产后康复治疗1、子宫复旧理疗:产后第1天即可进行,每日1—2次,通过康复仪器帮助子宫收缩与恶露排出,促进子宫复旧与肠蠕动恢复。

2、催乳与乳腺疏通:催乳:在协助新生儿早吸吮、勤吸吮、坚持夜间哺乳的基础上,通过康复仪或手法,增加乳汁分泌。

乳腺疏通:产后第2-3天,乳汁大量分泌,排出不畅会导致乳汁郁积,乳房胀痛,乳腺疏通可有效缓解乳房胀痛,保持乳腺管通畅,减轻乳汁淤积,促进母乳喂养。

哺乳期内乳汁郁积,需及时进行乳腺疏通。

3、盆底肌电评估与阴道肌力评估:产后42天,不论剖宫产与阴道分娩,均需进行阴道肌力检查与盆底肌电评估,根据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诊断标准筛查早期筛查出尿失禁、子宫脱垂、肌电位下降、肌力下降等情况,指导合理选择治疗方案与干预时机,观察与了解治疗与干预效果.4、形体恢复:针对产后腹部松驰、下肢肌力减退、腰背部酸痛等情况,可采取康复理疗、手法按摩、运动等治疗方式。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及服务指南.docx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及服务指南.docx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意见征求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产后母婴护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是指服务对象为刚分娩出院的产妇及其婴儿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包括婴儿的喂养、健康保健和产妇的集中食宿、产后护理、形体恢复等。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类开展母婴护理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

第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运营应经有关部门许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以“为产妇提供助其康复的科学服务和良好环境,指导产妇学习科学喂养和护理婴儿的方法、培养其做一位合格的母亲”为功能定位,由经资格认定的护理人员帮助并开展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施设备与环境第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并取得相应的工商、食监、消防等许可。

应选址于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区域,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距离最近的综合性医院或妇幼保健专科医院应不超过 15 分钟车程。

第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

可以为独栋建筑,也可与其他场所如宾馆共用一栋建筑。

如为后者,产后母婴康复机构与共用的其他场所之间应有必要的隔断设施,保证严格的独立性;电梯和楼道也应独立,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

第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床位设置在12 张以上。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建有居室、食堂、洗衣房、功能活动室、办公室等基本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

第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每间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应具备恒温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

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在使用时,室温应保持在 22-26 ℃,相对湿度在 55%-65%,每隔几小时开窗通风一次,每次 15分钟。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

2015年11月26日,第六届中国妇幼保健发展论坛之产后母婴康复专业分论坛,由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主办,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和馨月汇妇幼健康管理中心承办,邀请来自全国妇幼健康行业的领导、专家齐聚珠海,共同总结和思考中国妇幼保健发展论坛多年实践的成果,探索和研究产后母婴康复事业的发展之路。

此次产后母婴康复专业论坛中,对于刚出炉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进行了细致的解读。

论坛上,“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王宏主任简要地概述了指南的编写框架、思路,“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委员会”的各位理事及来自全国临床一线的妇幼保健专家详细了解了指南的各个具体实施环节。

此外,王宏秘书长还证实了“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委员会”将在指南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建立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评级、评等方法与标准,从质量、规模进行多维度、持续化的行业指导和评估,引导广大群众客观评价和合理选择。

该举措对于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将起到自我监管、形成常态化质量管理的作用,对于其自身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2015年11月4日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产后母婴护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类开展母婴护理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

第三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运营应经有关部门许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以“为产妇提供助其康复的科学服务和良好环境,指导产妇学习科学喂养和护理婴儿的方法、培养其做一位婴儿生活照顾的合格母亲”、“促进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提供安全、高质量的母婴服务,适应母婴及家庭成员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促进产妇到母亲及其丈夫到父亲的角色转换,提高产妇及家庭自我管理及照护新生儿的能力”为功能定位,由经资格认定的护理人员帮助并开展服务工作。

产后康复健康管理标准

产后康复健康管理标准

产后康复健康管理标准
概述
产后康复健康管理旨在帮助产后妇女恢复身体健康,提高生活
质量。

本标准旨在为产后康复健康管理提供指导,确保康复措施的
科学性和有效性。

产后康复健康管理标准
1. 康复辅导:为产后妇女提供个性化的康复辅导,包括营养指导、运动指导、心理咨询等,帮助妇女了解产后康复的重要性和方法。

2. 体检评估: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评估产后妇女的身体状况,确定康复计划的具体内容和重点。

3. 营养指导:根据每位产后妇女的具体需求,提供合理的膳食
建议和营养补充方案,促进营养均衡,促进身体康复。

4. 适度运动:根据产后妇女的身体状况和康复需求,制定适宜
的运动计划,包括有氧运动、力量训练等,帮助妇女增强体力和身
体功能。

5. 心理支持: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助产后妇女调节情绪,处理产后抑郁症等心理问题,维护良好的心理健康。

6. 家庭关爱:提供适当的家庭关爱,包括饮食照料、家务协助等,帮助产后妇女减轻负担,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康复效果评估
对产后妇女进行定期康复效果评估,监测康复措施的有效性和产后妇女的康复状况。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康复计划,以达到最佳的康复效果。

结论
产后康复健康管理标准旨在为产后妇女提供科学、有效的康复指导,帮助妇女恢复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执行标准时,请确保康复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产后妇女提供全面的康复支持和服务。

——
以上是对"产后康复健康管理标准"的简要概述和内容说明,旨在提供对该标准的初步了解。

具体实施时,请参考标准文档及相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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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产后母婴护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类开展母婴护理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

第三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运营应经有关部门许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以“为产妇提供助其康复的科学服务和良好环境,指导产妇学习科学喂养和护理婴儿的方法、培养其做一位婴儿生活照顾的合格母亲”、“促进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提供安全、高质量的母婴服务,适应母婴及家庭成员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促进产妇到母亲及其丈夫到父亲的角色转换,提高产妇及家庭自我管理及照护新生儿的能力”为功能定位,由经资格认定的护理人员帮助并开展服务工作。

第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是指服务对象为刚分娩出院的产妇及其婴儿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为产褥期的母亲提供温馨的休养环境,科学的“做月子”;成为新妈妈学习做母亲、实践科学育儿的场所。

服务内容包括婴儿的喂养、健康保健和产妇的生活照顾、产后护理、形体恢复、健康知识的传播等。

第二章设施设备与环境第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并取得相应的工商、食监、消防等许可。

应选址于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区域,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

第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

可以为独栋建筑,也可与其他场所如宾馆共用一栋建筑。

如为后者,产后母婴康复机构与共用的其他场所之间应有必要的隔断设施,保证严格的独立性;电梯和楼道也应独立,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

第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床位设置在12张以上。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建有居室、食堂、洗衣房、功能活动室、办公室等基本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

第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每间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应具备恒温、控湿、净化设施。

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在使用时,室温应保持在22-26℃,湿度适宜.定时开窗通风每日至少两次,以保障室内空气达到…规定的标准。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需配置的基本设备为: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经皮胆红素检测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体重计、身长测量仪)、电冰箱、洗衣机、制氧机(小型或家用型)、空气消毒机、应急药箱、轮椅车、清洁用品及清洗热消毒干燥功能的清洁消毒工具等,每个房间应备有奶具消毒锅、温奶器等必备的婴儿专用物品。

必须设置护理人员洗手的地点及配备手卫生的装置。

此外还应配置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第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在公共区域、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电梯和楼梯要安装梯控和门禁。

用于婴儿服务的公共区域(如托婴室,沐浴间)应定期进行空气和物品培养,以监测消毒效果、达到。

规定的要求。

空气培养结果不得检出有害菌。

第十条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人员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

第十一条居室应通风、采光、整洁、安全,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

每间居室还应具有独立的盥洗卫生间,配设坐便器、毛巾架、梳妆镜、洗漱盆、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浴垫、换气扇、呼叫器等。

第十二条每间居室应配设单或双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毯子、褥子、被子、枕芯的材料应每位出院后可以清洗消毒)、枕套、时钟、夜灯、暖水瓶、面盆、污物桶等。

床头及卫生间还需有电话与呼叫器,确保每床均能与工作人员随时联系。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房间应增加相应设施和物品、如婴儿小床、24小时冷热水供应、电视、微波炉(可公用)、电热壶等。

第十三条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物桶、洗手池、消毒设备和防蚊蝇、鼠、蟑螂设备等。

厨房应配设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按食品生熟分类存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水电气控制设备等。

第十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内部可以设置医务室,但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配有专职医护人员。

医务室应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物资及急救药箱、吸氧设备和轮椅车。

第十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各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测保养、及时维修、更新改造,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章人员配备第十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专职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行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设立健康咨询、护理、康复、膳食营养、餐饮、感染控制与质量管理、安全保障等部门。

从事与母婴护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取得相应资质并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及考核。

康复、营养、餐饮等部门也应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康复师、营养师、厨师。

第十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明确服务质量管理职能,规定其余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服务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服务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十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为产妇及婴儿配备固定的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产妇及新生儿需要并能提供服务项目为原则,建议一名护理员只服务一对母子,最多不得高于三对母子。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规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用工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并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档案。

第二十一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定期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及专业考核,以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服务第二十二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产妇和婴儿的健康状况评估。

应当要求产妇提供分娩时的出院小结,并了解产前记录(如本次妊娠经过、妊娠期胎儿生长发育及其他监测结果)、分娩记录、用药史、心理健康情况及过往精神疾病史等,特别注意分娩时异常情况及其处理经过,如产时出血多、会阴撕裂等;了解孕期胎儿情况,产程中是否有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出生体重、性别、Apgar评分及出生后即刻的检查结果等。

对于处于疾病治疗期、传染病传染期的产妇、新生儿或有严重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的产妇,建议暂不予收住。

第二十三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在接收服务对象入住时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合同,依法维护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和产妇、婴儿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对产妇及新生儿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对婴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父母的安全教育、新生儿的身份识别及环境安全等。

第二十六条产后营养师宜根据产妇的身体情况提供科学、合理的、个体化的营养方案。

第二十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值班、早晚交接班等制度,保证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

夜间值班护理人员必须在值班岗位值守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值班人员唤视时应立即前往探视。

每日晨,夜间值班人员将夜间情况在早交班上报告。

第二十八条产妇护理服务:1、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每日对产妇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恢复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并做相关记录。

具体内容包括:1)一般情况: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产后宫缩痛、疲劳、心理、进食等。

体温、脉搏、呼吸应每日测量一次,连续监测三天均正常的产妇可改为每周监测,有异常的须每天监测?。

血压高者,每日应监测血压1-2次。

2)生殖系统:每天评估子宫复旧、恶露情况及腹部或会阴伤口情况。

应对宫底高度、恶露的量、颜色、气味情况进行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就医。

3)乳房:包括乳房的形状、乳汁分泌情况、乳房肿胀、是否有副乳及乳头形状,有否凹陷、平坦、皲裂等。

2、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仔细评估产妇剖宫产及会阴切口,有无渗血、血肿、水肿及感染等。

剖宫产伤口如有异常渗出应及时就医。

应指导产妇在每次如厕后均用清洁温水清洗会阴,如有会阴切口感染者应进行常规会阴护理。

3、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协助产妇做好个人卫生及卫生宣教如:清洗外阴、刷牙、洗脚、洗头、洗澡等。

4、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贯彻“24小时母婴同室”的观念,母亲与婴儿每天的分离时间不超过1小时,鼓励按需哺乳。

应帮助指导产妇进行正确的母乳喂养,促进母乳喂养成功,争取做到纯母乳喂养以满足新生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及促进产妇康复。

5、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帮助指导产妇做好乳房护理,促进乳汁分泌,保持乳腺管通畅以减轻乳房肿胀,防止乳汁淤积,预防乳腺炎、皲裂的发生。

6、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根据产妇个体情况制定出适当、科学的运动方法,以促进产妇腹壁、盆底肌肉张力的恢复,防止哺乳后乳房下垂、痔疮、腰骶痛、尿失禁、膀胱直肠膨出及子宫后倾或脱垂。

应指导产妇由弱到强、循序渐进,不要过度疲劳,以达到科学理想的训练效果。

第二十九条婴儿护理服务:1、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指导母亲使用柔软、透气性好、吸水性强的一次性尿布。

婴儿衣服应采用清洁、柔软、透气性好的便于穿脱和不妨碍肢体运动全棉织物。

反对应用蜡烛包式的包裹新生儿,婴儿包裹不宜过紧,更不宜用带子捆绑,应保持双下肢屈曲以利髋关节发育。

2、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掌握新生儿期生理性特点和常见病理情况,掌握异常和潜在危险症状的识别。

每日对婴儿的生理状态进行测量和评估并做相关记录,如有异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微量血糖、经皮胆红素测定等,如无好转及时就医。

评估的内容包括:1)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2)皮肤颜色(黄疸情况)、精神反应;3)前囟、肌张力及活动情况;4)喂养情况及大小便情况;5)体重、身长;6)脐部;7)哭声;8)亲子互动;9)神经反射( 吸吮、吞咽、觅食、握持、拥抱反射)。

3、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严格添加奶粉的指征,帮助新生儿做到纯母乳喂养。

对于不宜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应合理选用人工喂养,应指导母亲如何进行人工喂养,在母亲有困难时,可由护理人员协助完成。

1)奶品种类给予一段配方奶或高品质的配方奶粉。

2)奶量:应根据每个新生儿的体重,天数酌情增减奶量,满足新生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3)严格对奶瓶、奶嘴、配奶物品的清洁及消毒配奶。

4、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指导并帮助产妇做好对婴儿的皮肤护理。

应每日为新生儿进行沐浴、脐部护理、臀部护理。

保持皮肤清洁,促进血液循环,增进身体的舒适,预防红臀、尿布疹和脐部感染的发生。

鼓励母亲在护理人员指导下于居室内进行亲子沐浴,防止交叉感染。

5、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指导并帮助产妇每日进行1-2次新生儿抚触护理,以促进婴儿体重的增加和睡眠节律的改变,帮助婴儿神经系统的发育、增加婴儿机体的免疫力。

为防止交叉感染,抚触者应洗净双手。

鼓励母亲在护理人员帮助和指导下于居室内自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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