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惠阳月嫂1382540409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涉育婴师服务合同纠纷案。婴儿父亲将育婴师打成骨折,婴儿母亲将育婴师所属的康秦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康秦公司作为专业提供母婴服务的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未就育婴师资格等向消费者作如实陈述,此后又委派并不具备育婴师资格的人员提供服务,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婴儿父亲称,妻子生育后,他与康秦公司签订《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康泰公司为其推荐高级育婴师,提供育婴服务,育婴师必须具有健康证和相关行业资格证书。
但育婴师严重失职,婴儿发高烧近40度都没有发现,好在及时送往医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2019年1月18日凌晨,这位父亲将育婴师打致鼻梁骨骨折和肋骨骨折。之后,作为合同的签订方,母亲严红将育婴师所属的康秦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为自己提供服务的育婴师并不具备合同约定的“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康秦公司只提供了育婴师的母婴护理资格证,并非国家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属于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证据材料。图片来源:上海一中院康秦公司则认为“高级育婴师服务”是公司内部的档次划分,仅指育婴服务级别的一个称谓,并非是说育婴师具有高级育婴师的资格证书,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康秦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欺诈,故对于严红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康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康秦公司是从事母婴护理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就合同内容以及涉及专业问题向消费者作如实陈述和明确告知,不应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康秦公司的宣传手册和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的选择,而且康秦公司对该情况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再次,我国人社部门对于育婴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育婴师应当是特定的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而本案中康秦公司实际委派至严红处提供服务的育婴师仅持有“母婴护理证”,并不具备任何等级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因此,康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公司名和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