煦燕说法丨破除“离婚抢孩子”顽疾的制度路径家政服务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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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9 05:17

在离婚案件中,家政服务13825404095经常会有父母选择通过暴力手段,绑架、隐匿未成年子女,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几年前,笔者遇到这样一件事情。

王女士因感情不和而与丈夫长期分居,后提出了离婚诉讼,丈夫乘她出差之际,将年幼的儿子从她住处带走,并藏匿起来。事情发生后,王女士用尽了各种办法却都无能为力。她先是报警,公安机关却认为这属于家庭纠纷不予立案处理;她与对方交涉,希望在离婚期间能够正常见到孩子,但对方坚决不配合;她想用同样的方式夺回孩子,但对方严加防范,并频繁转移孩子;最后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孩子的婚内抚养权,但法院却以我国没有婚内确定抚养权的案由,拒绝受理此类案件。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是第一次起诉,且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支持她的离婚请求,更没有判定抚养权归属。对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使王女士在很长时间内都与孩子失去联系。王女士经常看着儿子的照片或视频以泪洗面。她焦虑忧郁的眼神,绝望无助的样子,时常浮现在我脑海中。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条约,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但是,我国法律中对于父母绑架、隐匿子女的行为还没有规定,父母抢夺孩子的行为也不被认为是犯罪。2020年以前,在孩子被父母中一方隐匿的情况下,另一方想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自己的监护权、抚养权和探视权都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一个特别的群体,叫“紫丝带妈妈”。

“紫丝带妈妈”是用来指代一群数量庞大却无处发声的弱势群体。作为母亲,她们无法与自己的孩子接触。因为她们的丈夫,为了争夺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在离婚时将孩子强行带走、藏匿,并切断孩子与母亲的一切联系。有研究初步显示,中国每年大约有八万女性会变成“紫丝带妈妈”,沦为配偶绑架孩子案件的受害者。这一群体,人数不小,却长期处于孤立无援、“无声”的状态。2019年,一群受害者成立了相应的社群,试图自救,并积极推动法律完善。她们的努力慢慢被新闻媒体所了解。国内、国外的记者开始关注这一群体,并报道了一系列的案件。随着关注度的提高以及国内立法的完善,这些“紫丝带妈妈”终于等来了立法保护。

一、婚内监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次修订正式施行。该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开始施行,此部法律第七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在实践方面,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在逐步成熟。2022年7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中,首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孩子暂由女方直接抚养,要求男方送还孩子,成为国内婚内监护权胜诉第一案。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出现孩子被抢夺、隐匿的情况,婚内监护权诉讼是最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措施。它可以在最终取得抚养权、探视权之前,通过司法强制措施让当事人亲子团聚,同时也能对另一方抢夺藏匿子女的不法行为进行证据固定,有助于最终争取抚养权。

二、婚内监护权诉讼

(一)诉讼请求如何写

首先,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婚内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侵犯的是当事人的监护权。而监护权与抚养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当事人无论是否已经离婚,都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因此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七十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列明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监护权,禁止被告藏匿婚生子xxx,使子女脱离原告监护;2、禁止被告阻碍、限制原告对孩子行使监护权。

其次,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此类案件中,应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维持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稳定性。所以可据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xxx暂时由原告监护照顾,被告享有探视的权利;或者判令原、被告在分居期间轮流照顾孩子(如:周一至周五跟随原告生活,周六至周日跟随被告生活)。

最后,在此类案件中,由于被告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所以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根据情况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证据如何准备

为了便于立案及法官审理案件,可以参考准备下列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

2、子女的出生证明;

3、子女被抢夺时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4、能够显示对方抢夺子女过程的监控视频(社区监控或居家摄像头拍摄);

5、对方阻碍原告见子女的电话录音、短信或微信截屏;

6、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证据(租房合同、聊天记录);

7、子女与原告亲密互动的照片视频等。

总的来说,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当事人为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或出于其他目的,恶意抢夺、隐匿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会给孩子和其他当事人带来长期的精神伤害,还会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危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婚内监护权诉讼的完善对化解此类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的家庭伦理观提供了积极助力。

作者简介:付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南省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河南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专业领域:婚姻家事、遗产与财富传承法律服务。曾获得河南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公益律师称号。

原标题:《煦燕说法丨破除“离婚抢孩子”顽疾的制度路径——婚内监护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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