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请的做饭阿姨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18-02-22 07:00
公司聘请的做饭阿姨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实践中,惠城开荒保洁13825404095可能很多单位存在这种情况,有一些辅助性的岗位,招聘全日制员工没有必要,所以就招聘“小时工”,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小时。那么在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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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接触了这么一个案件:2013年1月份,北京市某计算机经销公司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招聘了蔡某,其具体的工作任务即为公司员工做午饭,每天工作时间大约上午10:30至下午13::30左右,其余时间完全自由支配,不接受该计算机公司的考勤管理,也无需接受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每周工作五天,周六日休息,一直工作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
但在2016年春节放假期间,蔡某突然向公司的财务主管王某发了一条短息,具体内容即其春节过后不打算再去公司做午饭了,请公司另行招聘其他人员。蔡某之所以将短息发给财务主管而非人事主管,主要因为蔡某做饭买菜的钱是直接从财务主管王某手中支出。
可不久之后,公司突然收到仲裁委的通知,被告知公司员工蔡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从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始终坚持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中的承揽关系。但仲裁员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该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招聘按照劳务工的方式招聘的蔡某,即便提交了对蔡某按劳务费进行结算的凭证,也没有蔡某的签字,最终做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
该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在诉讼庭审中,公司仍然坚持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更进一步说属于承揽关系,而绝非劳动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首先,蔡某与计算机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其次,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双方的工作联系仅局限于蔡某利用自身厨艺为公司员工做午餐,而且蔡某的工作时间也有别于标准工时制。最终认定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目前为止,该案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这也体现出了在实务审判中,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问题确实存在一定争议性与不确定性,从事非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的员工,在各方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客观事实无法被有效还原或证明的情况下,仲裁员或法官就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就本案而言,之所以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主要原因在于该公司在招聘蔡某之初就没有做好相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没有及时的与蔡某签订劳务合同以确定蔡某的工作性质以及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在日后的管理过程中,也没有及时弥补这一漏洞,导致后续出现纠纷时,举证不能。
所以提醒各用人单位,为防止日后出现纠纷于己不利,在招聘劳务人员时,务必及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或者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招聘员工,但必须注意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作者:刘超芸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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