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人贩子喻立香:拐卖33个婴儿,被判死刑后痛哭:我的孩子咋办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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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17:17

原创 云南人贩子喻立香:拐卖33个婴儿,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被判死刑后痛哭:我的孩子咋办

2024-09-14 11:05

发布于:天津市

【案例摘要】

以喻立香为首的犯罪团伙四年时间拐卖了49个婴儿,仅喻立香一人就拐卖了33个婴儿,事发后,法院判处主犯喻立香死刑,这时喻立香想到了她自己的三个孩子,在法庭上痛哭流涕,担心自己死后孩子无人照顾。

喻立香的这些担忧在他人看来十分讽刺。

喻立香是云南人,年轻时候自己被拐卖到外地,嫁给了当地的一个农民。她自己淋过雨不仅没学会给别人撑伞,反而自己也走上了拐卖人口的犯罪道路。

2004年,喻立香与丈夫捡到一名弃婴,带回家照顾了4个月后不想再继续照顾,于是以6000元的价格卖出。

这次买卖为喻立香找到了致富的捷径,此后几年间喻立香一直从事与买卖儿童,还美其名曰是做好事,不为弃婴找到收养的家庭,弃婴就可能饿死。但是她的买卖的不仅仅是弃婴,在有买家出钱但是缺少货源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偷小孩。

在巨大的金钱诱惑下,喻立香很快吸引了更多的人参与犯罪,进行拐卖儿童的非法交易。犯罪人数很快就增加到了20多人,成员主要是喻立香的家人,并且内部分工明确,多次作案。

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2009年,喻立香与另外两名犯罪成员包括一名年轻的女性,一名男性,在火车上带着偷来的小孩时,小孩一直啼哭。

而这名年轻的女性由于缺乏带孩子的经验,没有一点耐心,甚至咒骂小孩怎么不去死。这引起了乘警的关注,乘警便上前去询问情况。

警察走后,这名年轻女子还因为心虚偷瞄乘警,经验丰富的乘警立马感到事情不对,开始对整列车厢进行搜查并将二人带回去审讯。

在搜查的过程中发现喻立香包孩子用的布和各种用品与那名男性和女性均一样,并且双方还有对方的手机号,警察判定三人为同一团体。

经过警察的审讯,这名年轻女子的心理防线最先被突破,交代了她所知道的作案的全过程,后喻立香也交代了作案的细节。

警察顺藤摸瓜,抓捕了他们的下线杜明花,又根据杜明花交代的内容,抓捕了所有的犯罪分子,竟然高达二十多人。并且根据他们的交代,在拐卖的过程中还造成了一名婴儿的死亡。

随后检察院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他们犯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情节恶劣,主犯喻立香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不等。

【法律分析】

1.喻立香等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

通过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具有拐卖儿童的故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行为上有拐卖儿童的行为,就成立拐卖儿童罪。

本案中,以喻立香为首的犯罪团体在四年间拐卖儿童49名,令无数的家庭支离破碎。这些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拐卖儿童,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他们却不管这种行为带来的恶果,会造成被害人家庭破碎,毫无同情心可言,主观恶性极大。

客观上,他们通过购买、拐骗等多种手段获得儿童,然后联系中间人,找到买家,谈妥价格以后将孩子卖给买家,中间的一系列流程完全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客观行为。主客观相一致,触犯了刑法,构成拐卖儿童罪。

那么为什么喻立香被判处死刑,而其他的犯罪分子最重才被判处无期徒刑呢?这就要结合本罪的量刑幅度进行说明。

前面已经说到,本罪的一般法定刑并未达到死刑,只有加重刑法院才会判处死刑。而喻立香满足加重刑的标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死亡。

在本案中,喻立香通过一己之力将犯罪团伙发展到20多人,内部分工明确,已经构成一个小型的犯罪集团。

其中由喻立香来分配任务、组织策划和分配利润,毫无疑问,喻立香在整个犯罪集团中起到主要作用,所以喻立香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另一方面,在被他们拐卖的儿童中,有一人因为喻立香疏于照顾,导致孩子发烧死亡。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导致被拐卖的儿童死亡的加重法定刑。

综合以上情况,喻立香既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因为疏于照料导致了一名被拐卖的儿童死亡,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加重犯。并且这个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法院才会判处喻立香死刑立即执行。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父母构成收买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出买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先收买再卖出,则转化成拐卖儿童罪。

本案中,买家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侵犯了被拐卖的儿童人格尊严权,对此,也应当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人贩子固然可恨,买家也同样可恨,如果不是他们出钱收买儿童,就不会有上游的偷盗、拐骗儿童的行为。因此,对于收买的行为,我们每个人也要坚决抵制,一旦发现此种现象,要主动的向公安机关举报,拯救被拐卖的儿童。

我们每个人都要严守法律红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发不义之财,不然结局只能是害人害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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