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21:52

2023年我国家政服务业已步入万亿级市场,安保顺家政13825404095企业数量超过100万家,从业人员约3800万人,庞大的从业人员规模不可避免的引发了职业伤害的问题,与此同时平台家政等创新业态蓬勃发展,作为新业态的家政职业伤害保障也需要制度创新突破。特别是近期家政服务人员因没买工伤险或意外险等被雇主拒绝上门等新闻报道,反映出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短板。家政服务员多为“4050”女性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市务工以零工为主,有着就业求职、劳动保障、社会融入等多方面的诉求,其中职业伤害保障作为最现实、最直接的保障制度,具有特殊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加大制度供给,完善政策措施。

一、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风险的特点

家政服务工作分散在千家万户,与集中化工作相比,职业伤害的来源更广泛、不确定性更强,包括化学、人体工程学、物理、心理社会和生物等方面的危害,并且多数家庭和服务人员缺乏安全预防的意识和手段,导致了家政服务中职业伤害普遍存在。美国的研究者曾对加利福尼亚州2008年至2018年期间发生的日间工人职业伤害赔偿案件进行调查,从中筛选出家政工人职业伤害赔偿案件5463起,平均每年有496份索赔,由于家政行业普遍存在的工伤漏报的情况,真实的职业伤害事故数量应该更高,这一数据显示,最常见的受伤原因是滑倒、绊倒或在楼梯中坠落,此外,也有交通事故、昆虫咬伤、雇主伤害、重复性劳动导致的劳损等。综合国内外研究及实地调研访谈,家政工作中职业伤害的类型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主要是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摔倒、割伤或其他由家具、电器等物品造成的伤害;过劳劳损,主要是家政服务人员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导致身体疲劳和损伤,或者举重、搬运和处理重物以及保持重复姿势(例如长时间站立)等任务引起的工效学危害;职业病风险,主要是长期从事家政服务可能增加患职业病的风险,如腰椎间盘突出、关节炎等,或者长期接触漂白剂、氨、杀虫剂、胶水和药物等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通过吸入、皮肤接触或摄入进入身体,导致中毒和过敏等直接影响;心理压力,主要是家政服务人员单独进入客户家庭工作,与客户的沟通问题,缺乏空闲时间,孤立和缺乏家庭联系,使家政服务人员面临抑郁、精神疲劳和精神障碍的风险。其中,后果最严重、引发关注最多的是意外伤害问题。

家政服务工作由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性质、从业人员等方面的特殊性,职业伤害也呈现出独特性。一是业态差异,保洁类、住家类工作风险相对较高,由于保洁类的工作中容易发生摔倒、磕碰等情况,进而造成伤害,所以保洁类工作风险较高。笔者在多地的调研中,企业均反映家政服务员受到不同程度工作伤害的比重较高,影响了服务人员长期稳定从业的积极性。住家服务员由于全天候在雇主家庭中,工作事项多,风险源相对较多。二是伤害类型特殊,相对于其他工作,家政服务的伤害风险中有一些比较特殊,或者在家政工作中更容易出现,例如宠物造成的伤害、恐吓和辱骂甚至掌掴,照顾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或中风等丧失部分认知功能的服务对象时遭受对方无意识的身体或言语伤害等。由于家政服务员以女性为主,遭受骚扰的可能性也相对更高。三是报告率低,除了身体受到需要就医的伤害,或者较为严重骚扰、暴力等,出于对爱惜工作机会、不了解法律规定等多种原因,许多家政服务员没有报告发生的职业伤害。

二、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

当前,我国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安排分为两种,一是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商业保险,这是最主要的保障途径。

工伤保险方面,由于我国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绑定,并且与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一同实行“五险统征”的政策,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10%、以灵活就业为主要就业形态的家政行业而言,参加工伤保险存在制度壁垒。但是个别地方在其权限内做出了政策突破,目前浙江省、广东省等开辟了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制度通道。这些地方基于家政服务业灵活就业的状况,实施了专门的工伤保险政策,由从业单位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并且不要求“五险统征”,在费率方面按照现行工伤保险八大行业费率政策和浮动费率机制执行,缴费基数采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在此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较大的突破是在待遇支付方面,广东省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采取了由从业单位和劳动者有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规范,双方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也可另外协商,为了尽量减少矛盾风险,政策鼓励从业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商业保险方面,由于参加工伤保险具有一定门槛,大多数家政企业选择通过商业保险。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家政行业协会都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专门的家政责任险,其中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和家政服务责任保险,保障范围覆盖家政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家政服务而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由于过失造成雇主或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年来,家政责任险的投保数量不断增加,以阳光财产保险为例,2019年其家政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约为45万元,同比增长3.6%,其中2019年12月环比增长率为19.42%。

除了家政责任险之外,近年来部分地方的人社部门探索建立了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险,例如宁波的灵活保、厦门的益鹭保等,覆盖了灵活就业的家政从业人员,这类保险由政府与保险部门联合开发,并由政府给予补贴。

整体上,目前两种办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家政行业职业伤害保障的问题,但是也都存在一些不足。商业保险机制灵活、高效,但是保障水平不高,与工伤保险相比差距较大,且都是一次性待遇,无法对参保人员形成长期保障。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保障水平高,但是仅对工作相关伤害进行保障,保障范围小于商业保险,而且由于家政服务工作的特点,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对于住家或者虽然不住家但全日制的家政服务工作,工作时间和待命时间难以区分,发生事故后存在工伤认定难的问题,以及对于工伤待遇中长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大多数小微家政企业难以承担。

三、落实用工责任,分类完善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对家政服务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政体面劳动的倡议之一,在其《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中提出,各国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与工作有关的危害和风险,以防止伤害、疾病和死亡,促进家庭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为了鼓励遵守,它进一步建议成员国提供充分和适当的检查制度,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和法规的适当处罚。此外,还建议各国收集和发布与家务工作有关的事故和疾病统计数据;收集和发布被认为有助于预防职业安全与健康相关风险和伤害的统计数据;提出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的建议,包括工效学方面和防护设备;制定培训计划和传播针对家政工作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要求指南。

立足于我国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际,结合当前工伤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制度等最新变化,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家政服务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第一,对于长期稳定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允许家政企业为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家政服务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家政就业以灵活就业为主,签订劳动合同、五险统一缴纳的难度较大,但对职业伤害保障的诉求迫切,基于此可在总结广东、浙江等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贵州、广西、安徽等地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基础上,以工资流水等作为凭证,允许家政企业为长期稳定从业的从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将平台性质的家政企业纳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在当前网约车、即时配送、外卖等行业从业人员中实行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的基础上,将劳动管理主要通过平台开展的平台家政也纳入试点范围,开辟网约家政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通道。

第三,对于其他灵活性强的家政服务员,可由政府部门联合保险公司设计面向家政行业的保费低、门槛低、保额高的公益性商业保险,在行业内部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部分政府补贴。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